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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14287-2005的定义以及工程实践经验,一个完整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消防器材应包括:
1、作为监视控制中心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监控主机);
2、若干个分布于本建筑物配电系统各关键点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剩余电流式和测温式);
3、连接监控主机与各电气火灾探测器的通讯网络(接口、通讯总线及分支线、护线管槽);
4、确保系统信息正确传递的中继器件(地址编码/收发器、中继/隔离器、集线/分支器);
5、运行于某种通讯规约和人机交互平台的软件(中心与终端)。
并非任何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都必须齐备上述所有部分。在总线敷设路径简单且距离不长的较小系统中,中继器件不是必需的。在监控点少于8个且场所面积小于1500m2的独立区域,则可以只设置能控制断路器分闸的独立式探测器而不一定要连结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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