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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消防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消防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关于消防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下表规定。
消防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
等级 |
保护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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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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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一类建筑 |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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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
1.甲、乙类生产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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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民用建筑 |
1.地下铁道、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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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
二类建筑 |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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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
1.丙类生产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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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民用建筑 |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