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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1V。
2.整机性能
2.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2.1.1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2.1.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2.1.3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线、短路;
d.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e.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e.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
对于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d、e、f、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1.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以下称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2.1.5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2.1.6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2.1.7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