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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哪些基本功能?本文为你介绍,首先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的基本功能有:
1、能为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当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简称自检。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如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l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5、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6、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7、通过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时,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
8、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规定划分级别:
I级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II级允许专门操作人员操作的功能
III级允许工程设计、维修人员操作的功能
进入II、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
9、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按其设计允许的最大容量及最长布线条件接入火灾探测器探测及其他部件时,不应出现信号传输上的混乱。
10、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11、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在某些情况下,为减少误报警,可对接收到的来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响应,但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指示。
12、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13、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14、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