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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系统业务主管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障人福利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机构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灭火疏散。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专兼职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灾记录。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四章宣传培训常态化
第九条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等行业发展自治和促进组织应发挥消防安全指导推动作用。
第十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服务人员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社会福利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入住对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生活自理的入住对象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训练,重点熟悉疏散通道,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其他入住对象的疏散。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机构入住对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利用家属探望时机,向家属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祥和环境。
第五章预案演练正规化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架构,包括:灭火行动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和搬运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机构入驻对象搬运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避免机构入住对象因混乱造成意外伤害。
第六章隐患查改规范化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签字。
(一)每天应当每4小时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每周社会福利机构院长亲自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巡查记录、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是否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中控室值班及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情况;其他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三)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内容包括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消防电话通信测试,消防广播测试,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系统测试,水泵房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防火卷帘远程起降、手动起降测试,排烟送风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测试,消防电梯运行测试、消防中控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等测试项目。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福利机构院长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福利机构院长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负责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夜间、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由值班院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巡查制度。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火灾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收住人员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厨房、医务室、中心控制室、配电室、库房、独立供暖锅炉间、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和应急值守。应当加强院区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入住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火种管理,房间使用蚊香、蜡烛、酒精等物品应当有专人现场看护,待燃尽或使用完毕后由服务人员带走,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天对用火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住房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烟花爆竹禁放点,严禁在院区内和院区周边1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巡查看护;定期组织做好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引导和搬运入住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第七章考核评价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区两级民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北京市地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实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防控基础。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