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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用电设备,要求工作连续、不间断。为保证供电可靠和配线,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般要求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稳定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需强制执行。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接入消防电源,因为普通民用电源可能在火灾条件下被切断;备用电源如采用集中设置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应进行独立回路供电,防止由于接入其他设备的故障而导致回路供电故障r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所涉及的直流电源均应该是消防设备专用的电源,这些电源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10.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设备的电源切换不能影响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电源装置的切换时间应该非常短,所以建议选择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一旦报警会自动切断电源,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保护。
10.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规范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容量要求。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由于消防用电及配线的重要性,故强调消防用电回路及配线应为专用,不应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另外,消防配电及控制线路要求尽可能按防火分区的范围来配置,可提高消防线路的可靠性。
系统接地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2.2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2.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²。
10.2.4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