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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有效期规定是多长时间
很多用户在购买干粉灭火器之前都会对产品作详细的了解,其中用户最关心的就是干粉灭火器有效期,因为很多人都不清楚国家规定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担心万一过期了,会在使用中遇到麻烦,下面提供最详细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规定。
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也就是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期为10年;另外一个方面,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有效期,按照国家建筑灭火相关规定: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期是5年。但一般来说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1到2年,通常灭火器在重新充装时,维修单位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在10年有效期内,每隔1-2年都需要重新充装干粉灭火剂,这两类有效期都是指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了解这些内容以后,在使用干粉灭火器时一定要遵循正确的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根据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b)干粉灭火器——10年;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d)筒体严重变形的;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引用标准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灭火器的检查
3.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维修技术要求
4.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简体
4.2.1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器头
4.10.1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2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4.15.1筒身上的铭牌
4.15.1.1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5.1.4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的年、月。
4.15.1.5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灭火器的报废
5.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简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