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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备的设计及设置, 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工程的使用性质,常住人员、流动人员,保护对象现场实际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1、设置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和其它可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火灾危险场所, 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 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1 条(强条)对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9.4.1条(强条)、9.4.2条(强条)、9.4.3条对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GB50229 - 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11.5.20条(强条)对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
在经济、 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 各种建筑物中都普遍设置了火灾白动报警系统, 新《火规》 也首次将住宅纳入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分隔系统等其他消防分类设备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建筑消防系统。
2、触发方式
在系统设计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c 这里所说的自动触发装置如火灾探测器, 手动触发装置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兼容性要求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 GB22134 - 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可靠性。
现行国家标准 GB22134-2008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 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所谓兼容性,即:第一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所谓可连接性,即:第二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 。 第一类组件指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 第二类组件指国家标准或规范没有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
4、设备和地址总数
根据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 200点, 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
目前, 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考虑工作稳定性,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即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点 。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核算回路编址设备的地址总数,回路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点 。在工程应用中,一个回路地址点只能对应一个独立的设备, 不允许采用一个编址探测器母座配接多个非编址探测器,即多个探测器占用一个回路地址的方式 。 对于一个设备具有多个回路地址编码的情况, 如一些厂家的多级报警探测器或多输入输出模块, 在进行回路地址数量核算时, 应计算每一个设备实际占用的回路地址数量。
考虑到许多建筑从施工图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建筑平面分隔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 所以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这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为了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 可靠性, 规范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也作出了限制,,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 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 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这样的规定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 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5、总线短路隔离的设置要求
在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往往会出现某个现场部件故障而导致整个报警回路全线瘫痪的情况, 所以将总线短路隔离器串入总线的各段或主线与支线的节点处,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隔离器就会将发生故障的总线部分与整个回路隔高开来, 以保证回路的其他部分能够正常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当故障部分修复后, 短路隔离器可自行恢复工作并将被隔离出去的部分重新纳入系统。
新《火规》规定: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 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6、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联动逻辑或联动控制的误动作,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