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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火门监控系统产品相关的规范主要有下列三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5 年5 月1 日实施)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出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
2、在《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中防火门监控设计规范:
第4.6.1 条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
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第6.11 条规定:
(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监控分机可设置在电气竖井或楼层配电间等处。
(2)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 ~ 1.3m。
(3)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3、GB29364-2012《防火门监控器》产品规范
3.1 防火门监控器
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打开、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
3.2 防火门联动闭门器
能够在收到指令后将处于打开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并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电动装置。
3.3 防火门电磁释放器
使常开防火门保持打开状态,在收到指令后释放防火门使其关闭并将自身的状态信息反馈至监控器的电动装置。
3.4 防火门门磁开关
用于监视防火门的开闭状态,并能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装置。
3.5 防火门故障状态
防火门处于非正常打开的状态或非正常关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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