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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中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型及设置要求。
4.6.1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整改后,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6.2应选择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且产品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设置场所环境温度、湿度及防护等级的实际需求。
4.6.3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组成系统。
4.6.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有线或者无线通讯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器连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电气线路采用阻燃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配电线路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者B1级以上刚性塑料管保护,且选用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时;
2)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经营类或者修缮中的文物建筑;
3)平时无人使用,偶尔有人参观游览,内部只有照明及监测报警设备用电,且无人参观游览期间没有用电行为的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物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的参观游览类(除本导则4.7.3第2款中规定的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和生产加工类文物建筑,且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性低于A级的电线电缆时;
2)需长期通电运行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1)照明灯具与其他用电设备共用配电回路;
2)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配电线路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者B1级以上刚性塑料管保护,且灯座、灯头等灯具配件有阻燃性能。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物建筑应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1)照明灯具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且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性能低于A级的电线电缆;
2)灯座、灯头等灯具配件无阻燃性能。
6、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可不设置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但应设置确保在非营业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电源的断电开关;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物建筑应设置与该配电回路同时使用用电设备的最大功率相匹配的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
1)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经营类文物建筑;
2)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
4.6.5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经营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应设置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设置的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者消防控制中心内;
2)能集中接受并显示文物建筑范围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2、参观游览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类、办公教学类、生产加工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应设置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设置的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内;
2)应能集中接收并显示文物建筑范围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工作状态信息。
3文物建筑分布数量较多的古城镇、古村寨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可设置在文物建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具有区域管理功能的消防控制中心内;
2)应能集中接收并显示管辖区域内每一个文物建筑中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工作状态信息;
3)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推送探测器报警信息。
4.6.6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经营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组成系统,不具备条件组成系统时,可以选择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应在建筑内便于观察的部位设置报警指示灯,监控探测器报警后,应点亮报警指示灯。
2、建筑内每个配电回路均应设置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
3、每个单独设置的照明配电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4、故障电弧探测器和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宜设置在建筑的配电箱中,并具有联动切断户内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功能。
4.6.7参观游览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类、办公教学类、生产加工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组成系统,探测器应采用有线或者无线通讯方式与监控器连接;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主配电箱的出线端,设置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文物建筑中应设置用电设备断电开关,确保在非营业、生产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4、每个单独设置的照明配电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置在配电箱内或者配电间内。
4.6.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4.6.9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提请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文物建筑毗邻的其他建(构)筑物内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探测器可连接到文物建筑范围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中统一管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导则4.6.2——4.6.8条的规定。。
4.6.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4.6.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维修保养,对系统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4.6.12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应及时处理,排查并消除出现的电气故障;未查明原因时,故障部位的用电设备不宜继续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