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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蓄电池供电要维持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规范对此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2.4而且是作为强条的: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2.4条文说明:本条对不同场所中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蓄电池(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充放电,蓄电池(组)的容量会随着充放电的次数成比例衰减,不同类别蓄电池(组)的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允许的充放电次数和衰减曲线不尽相同。在系统设计时,应按照选用蓄电池(组)的衰减曲线确定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或灯具自带蓄电池的初装容量,并应保证在达到使用寿命周期时蓄电池(组)标称的剩余容量的放电时间仍能满足设置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