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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对应时期的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1 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2 锅炉房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4 锅炉房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其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5 锅炉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1.7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1.8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相关要求。
2、锅炉设施应由具备资质许可的工作人员管理和操作,并通过相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日常检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4、锅炉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间距。
5、锅炉应按规定检验检修。点火前,应检查测试锅炉安全阀和仪表,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6、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
7、锅炉房内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应存放其它可燃物品。
8、锅炉房操作人员具备锅炉设施的防、灭火能力。
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仅供参考学习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