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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4.电气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备注:
(1)对扑救气体火灾的限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之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这一规定同样见于ISO、BS及NFPA标准。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尽管二氧化碳灭气体火灾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却作用较小,火虽然能扑灭,但难于在短时间内使火场环境温度包括其中设置物的温度降至燃气的燃点以下。如果气源不能关闭,则气体会继续逸出,当逸出量在空间里达到或高过燃烧下限浓度,即有产生爆炸的危险。故强调灭火前必须能切断气源,否则不能采用。
(2)对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限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其中所指“部分”的含义,即是《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附录A中可燃物项所列举出的有关内容。换言之,凡未列出者,未经试验认定之前不应作为“部分”之内。如遇有“部分”之外的情况,则需要做专项试验,明确它的可行性以及可供应用的设计数据。
附录A
(3)考虑到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旦发生误喷或泄漏,很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几次不同程度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误喷及储瓶间二氧化碳泄漏事故,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为避免因系统误动作或泄漏引起的人身伤害,规定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应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
内容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