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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设置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的环境温度为-10℃到50℃。
2、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3、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
4、气体灭火系统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5、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6、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7、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钢瓶间和集流管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8、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9、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11、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便于操作的地方。
12、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内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3、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4、储存装置上的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15、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16、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17、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18、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19、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20、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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