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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3、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不应与托儿所和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4、设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宜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适量的充电柜。
5、建筑内部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等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6、电动自行车车库需设置在建筑内部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
7、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内部构件和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中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9、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局部应用系统等)、消火栓系统、灭火器、防排烟设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还应通风良好,或者采取机械通风。
10、电动车的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高温报警灯功能。
11、电动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要对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
12、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遵守“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应使用合格电动车并按要求予以停放、充电和使用。
13、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范围,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和宣传培训等制度,并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每天要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并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要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14、电动车应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