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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10.3.6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走道、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地埋式方向标志灯: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且根据条文说明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