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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跟随专项督导核查组第四组在河北唐山、石家庄两地督查,共计抽查了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中6家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认识不足,集中在操作规程中技术指标不明确、未按要求定期检定、对报警原因分析不深入等问题上。
“这个报警值是怎么设定的?请你解释一下设定依据。”专家指着可燃气体报警阈值一栏,开门见山地说,“我认为这个值是错的。”
2021年6月21日下午,应急管理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组专家来到唐山,在**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操作间,要求工作人员拿出操作规程,翻阅技术指标。
工作人员意识到了问题,慌忙解释:“这个值确实是错了”。
督导核查组成员之一、来自四川消防研究所的专家何瑾告诉记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运行机理较复杂,操作人员对此认识不足,不利于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报警后处置,可能形成安全风险,值得危化品企业高度重视。”
6月中下旬以来,应急管理部已派出6个工作组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26个重点省份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
在此之前,各地已组织企业自查、省内交叉检查。督导组核查此前企业自查和交叉检查台账的同时,也邀请专家进一步查看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6月21日至6月25日,记者跟随专项督导核查组第四组在河北唐山、石家庄两地督查,共抽查了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
其中6家企业对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理解不足,集中在操作规程中技术指标不明确、未按要求定期检定、对报警原因分析不深入等。
报警阈值被遗漏
***商储公司唐山分公司坐落在唐山曹妃甸港区内,公司不远处便是一望无际的海岸线。这是一个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存量大,风险高。
6月21日,专项督导核查组抽查到该公司。
烈日当空,督导核查组专家刘国锐在储罐区公示牌前驻足两分钟,记录下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等数值,以与中控室内的操作规程作对照。
根据相关规定,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置值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5%,二级报警值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50%。
报警值设置错误会导致报警器误报或漏报。
来到中控室,刘国锐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在操作规程中找出可燃气体报警值的技术指标,但操作规程中没有相关数据。
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的全部技术指标,自然也应包括可燃气体报警阈值等指标。但在此次检查中,督导核查组发现,有4家企业的规程中没有明确可燃气体报警具体阈值,有2家企业规程中的阈值与实际设置值表述不一致。
6月23日,督导核查组“转场”到石家庄。
次日,督导核查组专家来到中国**公司河北分公司,发现该企业在操作规程中专门将重要技术指标列出,清楚地标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并注有计算公式。
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原本也没有标明具体报警浓度,操作员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修订了操作规程。
“以前确实不太清楚系统中显示的25%和50%代表着什么,现在操作规程中把报警值是多少、怎么来的都列清楚,我们就看得比较明白。”该公司储运员吉钊锐说。
“数值不一致”
督查发现,一些企业尽管在操作规程中注明了报警阈值,但规程上写的与系统中设置的却有差别。
6月23日,督导核查组来到**化工有限公司,专家杨欣鸿对该公司的氨气报警值产生了疑问。
“操作规程上载明的一级报警值为5%,系统设置的却是25ppm,数值不一致。”杨欣鸿说。
工作人员解释称:“操作规程中的5%依据的是氨气直接致害浓度的5%,对应的是18mg/m3;系统设置中的25ppm,是指氨气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的50%,对应的是15mg/m3。”
根据相关规定,一级报警值要采用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的50%,当报警仪量程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大于直接致害浓度的5%。
杨欣鸿认为,按照工作人员的解释,这两个值本身都符合规范,但无论使用哪一个,操作规程和系统设置都应该统一。
记者跟随督导核查组检查发现,多家企业的仪表人员无法调取爆炸下限的设置值,有的解释称数据设定在后台的程序,有的则解释称爆炸下限已内置在报警仪中。
“报警值确实应该在后台程序中设定,且操作人员不能更改,但应该在操作界面上显示出来。”专家刘国锐解释,“企业最好安装专门定制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如氢气可燃气体报警仪、甲烷可燃气体报警仪,简单明了,操作工易懂。”
由于可燃气体报警器类型较多,企业需要测量的可燃气体种类也各不相同,综合督查情况,专家组建议企业在操作规程和系统界面上标明测量气体的具体种类、爆炸下限、计算出具体报警值,便于操作人员理解报警值含义。
截至6月26日,6家企业均就可燃气体报警器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李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