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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鲁建质安字〔20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要求,依据我局《优化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八项措施》,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积极推进、有序引导我市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针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适用范围,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创新消防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二、承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符合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条件的,建设单位自愿选择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或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基本要求
(一)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物主体已依法依规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前的建筑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二)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及标准进行施工。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正常消防验收备案标准要求建立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档案资料(含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报告及附件、消防设计文件及涉及消防的竣工验收图纸、原建筑主体消防验收意见或证明材料、工程投资额相关认定文件等),并长期保存,随时备查。
(四)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取得告知承诺备案凭证的建设工程,再次改建、扩建需依法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办理流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后,组织参建各方组织竣工验收,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申报,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留存,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附件4),予以公示。
五、监督管理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一)确定审查比例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鲁建质安字〔20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抽查比例为30%;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
抽中工程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告知承诺)》(附件3),申请复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发现告知承诺备案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发现项目不应该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责令改正,涉及违法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建设单位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信息定期公示,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相关监管部门应将告知承诺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竣工的工程不适用于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告知承诺)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来源:青岛市住建部
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206/t20220614_6148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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