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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描述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仍需工作、值守区域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或备用照明,此类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不能互相替代。【图示1】
2.规范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有关规定:
3.2.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1x。【图示2】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规定: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图示1
2)正确做法
图示2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