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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个别处由于疏漏(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某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消防设备的总数设计为了33个点)超出规范强制性条文(32个点)要求,是否按违反强条处理?
解答:以图为准进行判定。
说明:示例情况虽然从系统的角度来讲,当某个回路由于个别处疏漏超出规范要求时不会对整个系统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但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中第二章第七条第(四)4款要求,强制性条文及含有“应”、“不应”、“不得”、“必须”、“严禁”等的非强制性条文,均应严格执行。故针对此类条款,设计应认真对待,严格要求。
附: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6强条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全文强条,替代上述强条)
12.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