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通常情况下,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后电器设备无法提供照明,人员疏散逃生只能通过消防应急灯找到方向。特别是晚上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就是逃生的指明灯,一旦发生故障,无法为疏散逃生发挥作用,人员生命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近日,古丈县鸿翔酒店消防应急灯发生故障,被古丈消防大队行政处罚15000元。
大队监督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酒店客房走廊的应急照明灯无法工作,经现场测试,该应急照明灯电池存在故障,无法提供应急照明。古丈消防大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古丈县鸿翔酒店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古丈消防提醒:消防安全无小事,往往一时的麻痹大意会酿成大灾。
通讯员 石敦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