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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电源
1.1 电源及消防线路改造执行现行标准。
1.2 受功能变化影响,部分多层建筑需要将三级负荷改为二级负荷,部分高层建筑需要将二级负荷改为一级负荷。
1.3 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2.2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2.3 当执行原标准时,如原建筑无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上述系统可不设。
3、消防联动控制
3.1 由于原消防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局部改造应予以保留。
3.2 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置进行联动控制。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集中控制系统的应执行现行标准;原建筑不是采用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仅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
5、消防电缆
现行标准供、配电电缆阻燃要求变化较大,改造难度不大,应执行现行标准。
依据: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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