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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消防信息采集设计的要求标准

2023-03-27大黄当宁消防网

依据:DB4403/T 264-2022《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要求》6 信息采集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自带物联网功能的消防设施。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其他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物联网消防给水成套机组。

6.1.2 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采集应满足GB 50440的规定。

6.1.3 数据采集应优先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原有消防设施已有的感知信息,不应重复采集。

6.1.4 数据采集宜按不同的消防设施系统分别进行,并宜汇总到相应系统的采集装置。

6.1.5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采集的消防设施编码应具有唯一性,编码宜符合GB/T 31866的规定

6.1.6 信息采集装置的选用符合以下功能及性能要求:

  a)应符合GB 50440关于信息采集装置功能与性能要求。

  b)应支持远程软件升级,应支持远程参数配置,并应具备传感器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c)传感器宜通过消防电源或相应的信息采集装置供电。当采用内置电池供电时,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d)传感器的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次/分钟,采用电源直接供电时,数据传输频率不应低于2次/小时,采用电池供电时数据传输频率不应低于1次/天,报警、故障信息应实时传输。

6.1.7 电子标签的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a)电子标签可采用RFID标签、NFC标签、二维码标签、蓝牙标签、Wi-Fi标签;

  b)物联巡查的各巡视点应设置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宜设置在消火栓箱、防火卷帘门、变配电柜等消防设施部件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c)电子标签的存储信息应包含设备ID,并对应唯一的消防设施部件及场所部位信息;

  d)电子标签采用二维码标签时,宜选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

  e)NFC标签读取时间宜不大于2 ms,读取次数应大于100000次,读取距离应大于20 mm,应小于100 mm。

6.2 感知层信息接入要求

6.2.1 感知信息应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或边缘计算网关接入应用层。

6.2.2 有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其接口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消防设施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层。

6.2.3 无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一般型信息采集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层;或经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将消防设施信息直接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层。

6.2.4 独立式探测报价装置可通过边缘计算网关直接接入城市级应用层。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应采集下列信息:

  a)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屏蔽、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b)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动作、故障、反馈、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报警、线缆温度报警、故障电弧报警、故障报警、控制器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d)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控制器关机/复位/自检等状态信息。

6.3.2 独立式探测报警装置应采集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采用电池供电时,应采用低功耗设计,电池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年。

 6.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6.4.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集高位消防水箱、转输消防水箱、减压水箱和消防水池的水位信息、水位异常报警信息;

  b)应采集消防水泵出水总管和各分区最不利点处压力信息、压力开关动作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c)应采集消防水泵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水泵控制柜电源工作状态、手动/停止/自动工作状态;

  d)应采集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动作信息;

  e)应采集室内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息;

  f)应采集室外消火栓系统水压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g)超高层建筑应采集消防信号阀启闭状态信息和消防引入管压力信息,其他建筑宜采集消防信号阀启闭状态信息和消防引入管压力信息。

6.4.2 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a)系统侧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2.4)MPa,末端压力传感器量程宜为(0~1.2)MPa;

  b)水压信息采集装置的压力误差不应大于0.02 MPa;

  c)水位信息采集装置的水位误差不应大于0.02 m;

  d)当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100 s内准确识别,并在30 s内上传:

   1)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异常;

   2)消防给水管网压力异常;

   3)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非自动状态;

   4)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

   5)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水压异常。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应满足6.4.1条第a)、b)、c)、d)和g)款的要求;

  b)应采集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压力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c)应采集水流指示器、消防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工作状态和动作信息。

 6.5.2 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满足6.4.2条第a)、b)、c)款的要求和d)款第1)、2)、3)、4)项的要求。

6.6 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

6.6.1 采集的信息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集风机控制柜手动/自动、启动/停止、电源和故障信息;

  b)应采集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电动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

  c)宜采集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

6.6.2 当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100 s内准确识别,并在30 s内上传:

  a)防排烟风机启动/停止异常信息;

  b)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工作状态为手动状态;

  c)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复位等状态异常。

6.7 气体灭火系统

  应采集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故障信息、系统启动/停止信息、紧急停止信号、气体钢瓶压力或重量报警、压力开关动作信号等信息。

6.8 其他消防设施

6.8.1 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采集的信息应符合第6.5条的规定。

6.8.2 干粉灭火系统采集的信息应符合第6.7条的规定。干粉灭火装置应采集压力开关动作信号,宜采容器的压力信息。

6.8.3 建筑灭火器宜设置电子标签,并通过物联巡查的方式,对其外观、数量、压力、使用年限、灭火剂有效期、维修标示及设置位置状况进行巡查。

6.8.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宜设置电子标签,并通过物联巡查的方式,对其装置部件、外观标志、压力、灭火剂有效期进行巡查。

6.9 视频监控系统

6.9.1 宜采集下列信息:

  a)消防控制室值班视频信息;

  b)消防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堵塞视频信息;

  c)安全出口视频信息;

  d)避难层视频信息;

  e)车库充电桩视频信息;

  f)消防登高场地视频信息;

  g)消防车通道视频信息;

  h)电缆井视频信息;

  i)超高层建筑停机坪视频信息。

6.9.2 视频信息采集装置选用应符合GB/T 28181的相关规定。

6.9.3 视频监控系统符合下列要求:

  a)应优先利用联网单位已有的视频监控信息;

  b)宜支持室内疏散楼梯及通道被占用报警、室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报警;

  c)宜支持消防控制室人员在岗/离岗识别、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识别;

  d)宜支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识别报警;

  e)宜支持火灾烟气识别和明火识别;

  f)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控制设备动作时,宜联动相应部位的视频监控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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