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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1)非A类可燃物场所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进行消防保护;【图示1】【图示2】
2)建筑内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设置消防炮灭火系统代替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进行保护,但该场所内设置了密集的货架,喷水受到比较严重的遮挡。【图示3】
图示1
图示2
图示3
2.原因分析
1)施工图设计阶段仓库内货物存放型式未明确,按高大空间场所设计,且施工图未说明货架影响水炮喷水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责任主体对消防炮适用场所的要求缺乏了解,在仓储布置已明确情况下依旧按原设计施工。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3.1.1条【图示4】、第3.1.2条【图示5】。
2.正确做法
图示4
图示5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2.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经常有明火作业;不适宜用水保护;存在明显遮挡;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3.施工单位应依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仓储布局条件,复核消防炮灭火装置保护半径及射程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水炮喷水的障碍物,确保消防炮能有效保护;
4.局部受仓储布局影响,消防炮不能有效覆盖的区域,可适当增加消防炮。若出现大部分消防炮都不能有效保护的情况,建议改为自动喷水或其他灭火系统保护。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第3.1.1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