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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1)管网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未设在专用的储瓶间内,安装在防护区内或其他场所;储瓶间建筑物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图示1】【图示2】
2)储瓶间没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门,或疏散门向内开启;
3)储瓶间钢瓶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太小,影响操作;【图示3】
4)没有窗户的储瓶间,未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或设置了机械排风装置,但排风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图示4】【图示5】
图示1
图示2
图示3
图示4
图示5
2.原因分析
1)设计人员对规范不熟悉或未按规范要求设计;
2)施工人员未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3)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愿增加储瓶间或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4.1.1条第4、5款【图示6】【图示7】、第6.0.5条【图示8】。
2.正确做法
图示6
图示7
图示8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2.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3.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第4.1.1条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4款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第5款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第6.0.5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