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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中庭;
10.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3、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4、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依据: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