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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3月版):
1.餐饮的防火分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3.4条的条文说明对餐饮场所防火分区的规定执行,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人数计算。采用热能加热设施加工食品的面包店、饮料店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作防火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但当地下设有下沉广场时,燃气厨房应靠下沉广场的外墙布置,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靠下沉广场外墙的燃气厨房泄爆条件应参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相关泄爆条件,泄爆设计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
(2)燃气管道应沿外墙敷设,具体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3.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依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3.1.5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此处可以看出浙江是不允许燃气厨房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十三条 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地下建筑内燃气厨房除了需符合上述的条件外,还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条件还可增设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厨房动火离人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