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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1)系统总线上未设置短路隔离器;
2)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的总数超过32点;
3)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未并联接于报警总线上。
图示1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对规范理解不够或为了降低成本,未严格按图施工,导致短路隔离器保护的设备总数超过规范要求;
2)因预埋管子不通、施工过程局部变更等原因,施工人员擅自调整回路设备接线;
3)系统正常运行时,短路隔离器不发挥作用,且设备多数处于隐蔽工程内,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人员容易对其忽略。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条。【图示1】【图示2】【图示3】
2.正确做法
图示2
图示3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施工人员应加强规范学习,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调试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确保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在系统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6条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