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065—2010,与DB11/T 065—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第1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0年版第2章);
——更改了基本要求(见第4章,2010年版第4章);
——更改了原标准中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接地,并列入附录(见附录B、附录C,2010年版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
——删除了原标准等电位联结内容(2010年版第7章);
——删除了原标准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和判断方法(2010年版第8章);
——删除了原标准检测及结果处理(2010年版第9章);
——增加了检测流程(见第5章);
——增加了检测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判定(见第7章);
——增加了检测记录与报告(见第8章);
——增加了档案管理(见第9章);
——删除了原标准IP防护等级划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接线方法、接地系统的类型、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2010年版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
——更改了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见附录A,2010年版附录D);
——增加了直观检查表(见附录B);
——增加了仪器检测表(见附录C);
——更改了特殊场所,并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储能设施、光伏发电站的检测内容(见附录D,2010年版附录F)。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
本文件参编单位: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消防协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安全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安博大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御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蔻凯恒安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丹、魏毅宇、李永庆、李家冀、张伟、孙旋、孙富、王靖波、张向阳、郭伟、
雒世骏、王翔、江朝晖、周景东、崔玉豪、沈炎明、王记明、李宏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DB11/065—2000;
——2010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流程、检测要求、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判定、检测记录与报告、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气防火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022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
4.1.1 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识别风险的长效机制。
4.1.3 应配备检测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技术支持服务。
4.2 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设置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按照检测对象设置项目负责人。
4.2.2 从事现场检测的操作人员均应具有电工作业证。
4.2.3 应遵守现场电气高、低压安全作业相关要求。
4.3 设备
4.3.1 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电气防火检测的设备。
4.3.2 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
4.3.3 用于测量的检测仪器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
4.3.4 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 检测流程
5.1 接受委托
5.1.1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时,应了解委托方的检测需求,并对检测能力进行评估。
5.1.2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检测对象、检测范围、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时限等。
5.2 制定方案
5.2.1 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前应按照检测对象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测方案。
5.2.2 检测方案制定前,检测人员应对检测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核对、统计、确认,明确检测项目、人员组织、时间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
5.2.3 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测对象概况;
b)项目负责人;
c)检测人员名录;
d)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
e)安全保障措施。
5.3 检测准备
5.3.1 检测开始前,检测机构应在委托方的配合下查阅以下资料:
a)电气装置、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b)配电系统图及相关文件;
c)运行状况记录和维修记录;
d)系统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
5.3.2 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与委托单位确定现场检测所需配合的人员和技术需求。
5.4 检测实施
5.4.1 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带载运行不少于1h,且工作状态正常稳定后进行。
5.4.2 检测机构应按第6章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测。
5.4.3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按照8.1的要求填写检测记录。
5.5 检测判定
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根据检测结果,按第7章的要求综合判定被检测对象的火灾危险级别。
5.6 出具报告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判定的结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检测人员按照8.2的要求编制检测报告。
6 检测要求
6.1 检测项目
6.1.1 电气防火检测项目可包括: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接地。
6.1.2 检测内容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
6.2 检测比例
6.2.1 变配电装置、接地应全部检测。
6.2.2 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抽检比例不应低于30%。
6.3 现场检测
6.3.1 现场检测应分为直观检查和仪器检测。
6.3.2 检测项目的直观检查应按附录B执行。
6.3.3 检测项目的仪器检测应按附录C执行。
6.3.4 特殊场所的检测应按附录D执行。
7 电气火灾危险级别判定
7.1 检测人员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结果,综合判定被检测对象的火灾危险级别。
7.2 火灾危险级别应分为以下四级:
a)I级:无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安全;
b)II级:存在轻微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较安全;
c)III级: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不安全;
d)IV级: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系统极不安全。
8 检测记录与报告
8.1 检测记录
8.1.1 检测人员应按检测要求记录检测数据和有关信息。
8.1.2 检测记录应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检测人员应签字。
8.1.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在每一错误处划改,不应擦涂,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记录改动应有改动人签字,并由委托单位现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8.2 检测报告
8.2.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a)检测报告名称、编号;
b)检测对象基本情况;
c)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检测日期及报告签发日期;
e)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f)检测项目、检测结论;
g)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h)其他说明。
8.2.2 检测报告应有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9 档案管理
9.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检测合同;
b)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c)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
d)反映系统功能性检查的现场检测照片;
e)检测报告;
f)其他要求归档文件(如安全协议、满意度调查表等)。
9.2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出具1个月后,按检测对象、编号逐一登记归档。
9.3 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应少于6年。
附录表格可点击查看原文件:
https://std.samr.gov.cn/db/search/stdDBDetailed?id=F18123D09BC70781E05397BE0A0A5E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