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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消防 火灾防控系统建设要求》团体标准全文 征求意见稿

2023-07-19中国应急管理学会当宁消防网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消防工作委员会、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智慧消防专委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所、广东省消防协会、河南省消防协会、四川省消防协会、浙江省消防协会、北京市消防协会、天津市消防协会、辽宁省消防协会、云南省消防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协会、深圳市消防协会、大连理工大学、中安中应(北京)安全技术研究院、陕西宇鑫应急安全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辰安天泽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梵赛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捷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瑞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力安监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恒业世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小蜜蜂互联(北京)消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北京零零易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2017年10月10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智慧消防的重点任务包含: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基于“大数据”“一张图”的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高层住宅只能消防预警系统、建设数字化预案编制和管理应用平台、建设“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本标准是基于智慧消防的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火灾防控系统建设提出标准,用智慧的方式为火灾防控实现数据化、智能化、动态化、及时化的建设。

  火灾防控系统的建设是智慧消防建设的落地实施指导性要求。当前,火灾防控系统建设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但是,在调研落地方案的案例中发现,火灾防控系统建设过程中,不同企业提供的建设方案成果层次不齐,对火灾防控系统所产生的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企业之间的火灾防控设备端兼容性差,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对接开放标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普遍的孤岛现象,平台之间没有统一的数据对接开放标准。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之中,提供了消防系统的基本建设要求,规定了消防产品的设计、技术等标准,消防数据的设计、协议标准;缺少对消防数据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缺少对消防设备协议兼容的设计,缺少对平台数据共享协议的统一设计要求,缺少对监管部门开放的接口和能力;缺少对火灾防控系统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尤其是平台端作为传统消防的延伸补充部分,缺少建设要求,缺少统一规划。本要求,着重建设智慧消防的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消防设备数据协议统一要求,消防平台共享数据协议统一要求等进行建设要求,对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平台端等进行统一要求;对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建设的架构进行统一设计规范。

  在现行推行的标准基础之上,补充完善智慧消防建设要求内容,打通设备与设备端的数据孤岛,建立统一的设备端通讯要求;打通平台与平台端的数据孤岛,建立统一的平台端共享数据要求;建立联网单位与消防监管单位的消防数据实时监管通路,建立平台服务的监管职能要求。大力推动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建设的健全发展,大力推动落实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动消防安全监管的实时监管赋能能力。

智慧消防 火灾防控系统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消防建设过程中平台层、感知层、通讯层、服务层、安全保障体系、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T 26875.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 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A/T 1127《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XF 1151-2014《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9364-2012《防火门监控器》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 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规定》

  GB/T 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2-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988-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38633-2020《信息技术大数据系统运维和管理功能要求》

  GB 29837-2013《火灾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

  智慧消防指利用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打通各系统间的信息孤岛、提升感知预警能力和应急指挥智慧能力。通过更早发现、更快处理,将火灾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火灾防控系统属于智慧消防下的一个子系统,可以独立正常运行和操作,完成自身的报警和预警的功能,感知层探测设备采集环境信号,达到阈值时发出预警信息并上传至平台,同时对采集数据进行加工、存储、统计分析形成服务产品为业主单位、维保单位、应急救援单位、监管单位、四方主体提供数据服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提体系为运行期间提供保障,形成多维一体的火灾防控系统,又称为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

3.2 消防可视化监控系统

  由常规摄像头、AI摄像头、云计算摄像头组成,在常规监视的基础上实现消防通道堵塞监管、高空抛物溯源、室外环境火源隐患监管等。

3.3 消防巡查系统

  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建立身份标识,通过手机扫描标签二维码、RFID、NFC进行防火巡查工作。

3.4 云端组网

  通过互联网网络实现不同网络之间消防设备组网联动及控制。

3.5 远程控制

  指通过平台或移动终端对硬件设备下发指令,硬件设备根据指令做出对应动作。

3.6 服务层

  服务层指为业主单位、维保单位、应急救援单位、监管单位四方主体提供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其核心在于数据的运用。

3.7 业主单位

  泛指接入智慧消防云平台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等各联网单位和汇集而成的各监控中心。

3.8 监管单位

  泛指区、市、省各级政府等一系列负有监管责任主体。

4 系统组成

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是由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服务层、安全保障体系、运维保障体系组成。

感知层为智慧消防建设的基础,对十九大系统现场状态采集信息进行详细规范。

传输层通过协议层、网络层两个方向对数据通信协议和数据通讯方式进行规范。

平台层以联网单位、监控中心、维保单位三个用户主体展开进行详细规范。

服务层的核心是规范消防数据的运用,通过数据分析与计算,为政府、维保单位、救援单位、监管单位等多方主体提供多种维度的统计数据。

安全保障体系和运维保障体系为智慧消防建设的保障,确保平台和硬件建设后的平稳运行。

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组成

5 总体要求

5.1.1 数据传输应做出优先级区分,报警类数据传输优先级高于故障类数据优先级,故障类数据分通讯类故障和设备类故障,通讯故障数据传输优先级需高于设备类故障;

5.1.2 系统的运行维护应配备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5.1.3 系统的敏感数据应加密存储,应定期进行漏洞及安全监测,防止漏洞攻击及数据泄露的风险;

5.1.4 系统中所出现的数字时间的要求是根据公消297文件所定义的;

5.1.5 系统中6.1.2联网单位建设要求应符合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中6.4、6.5的规定;

5.1.6 系统中6.1.3监控中心建设要求应符合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中6.4、6.5的规定;

5.1.7 系统中6.1.3.6值班建设要求应符合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中的规定;

5.1.8 系统中6.2.2感知层建设要求应符合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要求;

5.1.9 系统中6.2.3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5.1.10 系统中6.2.3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中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要求;

5.1.11 系统中6.2.3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中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要求;

5.1.12 系统中6.2.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应符合GB 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

5.1.13 系统中6.2.5电气火灾监控监测系统应符合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3-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要求;

5.1.14 系统中6.2.6消防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A/T1127《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的要求;

5.1.15 系统中6.2.7消防给水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6 系统中6.2.7消防给水监测系统中无线消火栓应符合XF1151-2014《⽕灾报警系统⽆线通信功能通⽤要求》的要求;

5.1.17 系统中6.2.8自动喷水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5.1.18 系统中6.2.11消防供配电设施监控监测系统应符合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5.1.19 系统中6.2.12防火分隔设施监测系统应符合GB 29364-2012《防火门监控器》的要求;

5.1.20 系统中6.2.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监测系统应符合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

5.1.21 系统中6.2.14气体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5.1.22 系统中6.2.16固定消防炮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5.1.23 系统中6.2.17泡沫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要求;

5.1.24 系统中6.2.18水雾、细水雾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和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5 系统中6.2.19干粉灭火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5.1.26 系统中6.2.20消防应急广播监测系统应符合GB50116-2013《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4.8的要求;

5.1.27 系统中6.2.2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监测系统应符合GB 26875.1-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中的要求;

5.1.28 系统中6.2.2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监测系统中通讯协议应符合GB/T26875.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的要求,国标未定义的类型,宜按照国标模式进行扩充设计;

5.1.29 系统中6.2.24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测系统应符合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标准;

5.1.30 系统中6.4.3维保单位应符合本规范8.2.5—8.2.7的规定;

5.1.31 系统中6.5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数据安全应符合GB/T 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5.1.32 系统中6.5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物理安全应符合GB/T 21052-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5.1.33 系统中6.5备灾保障符合GB/T20988-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5.1.34 系统中6.6运维保障系统中火灾防控系统运维的平台运维服务应应符合GB/T 38633-2020《信息技术大数据系统运维和管理功能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平台层建设要求

  平台层由联网单位、监控中心、维保单位组成;联网单位可以实时查看设备状态、设备报警信息、视频监控查看等。支持查看设备的历史信息,将火警信息下发给监控中心处理;监控中心可以监测设备实时状态,通过摄像头查看现场实况,维保单位可通过app进行接单尽快处理故障设备。平台建设基于GIS、移动等技术的可视化、移动化指挥、大数据分析辅助,实现实战指挥科学化、智能化。

6.1.1 一般规定

6.1.1.1 网络部署简单,支持自动上线和配置,实时管理和维护;

6.1.1.2 支持设备远程维护,简化运维管理;

6.1.1.3 应具有视频数据、音频数据和图片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以及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的接入的功能;

6.1.1.4 应支持高清视频图像数据、图片数据、结构化数据等类型数据的万级别并发,且时延应不大于1秒;

6.1.1.5 应具备标准化接口以及兼容多种通信方式(NB-Iot、无线、有线等);

6.1.1.6 应具有数据管理功能,并支持存储一年周期以上数据;

6.1.1.7 应具有提供标准API接口或按第三方非标准协议对相关数据进行接入的能力;

6.1.1.8 应支持对API进行管理,包含增删改查、授权、调用情况统计、API访问黑名单等;

6.1.1.9 应支持B/S架构并兼容chrome、Firefox、Edge等主流浏览器;

6.1.1.10 应支持提供数据Excel模版下载、Excel导入功能;

6.1.1.11 支持对系统用户进行管理并支持对密码进行重置;

6.1.1.12 支持数据的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

6.1.1.13 支持对角色分配功能权限、资源权限、API权限;

6.1.1.14 具备平台内人员即时通讯系统;

6.1.1.15 系统应具有日志管理功能,可记录用户的操作信息,并支持查询平台操作记录;

6.1.1.16 火警信息、故障信息、火警历史信息、故障历史信息列表存储时间应不小于2年;

6.1.1.17 支持关键字、设备类型方式的设备搜索;

6.1.1.18 支持导入、导出设备列表;

6.1.2 联网单位

  联网单位是指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传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本章节的内容是火灾防控系统中联网单位火灾防控建设的平台层功能的基本要求。

6.1.2.1 应具有接受用户传输装置推送的火警、故障等信息,并在2S内显示,同时通过Web、App通知管理人员;

6.1.2.2 应具有将联网单位将火警信息推送至监控中心,从联网单位推送信息至监控中心端显示时间不超过3S;

6.1.2.3 火警信息应附带设备地理位置、安装位置、设备ID、火警时间、火警类型,并可调动同一探测区域内摄像头查看现场实时状况;

6.1.2.4 故障信息应附带设备地理位置、安装位置、设备ID、故障时间、故障类型;

6.1.2.5 应具备完善的险情通知功能,当平台收到异常报警时,能通过短信、电话、推送消息等方式告知居民、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警情信息;

6.1.2.6 应具有火警信息、故障信息转语音消息功能,并可以推送语音消息给指定人员,实现语音消息定向推送功能;

6.1.2.7 应具有设备联动功能,用户可根据自己需求对支持联动的设备设置联动规则;

6.1.2.8 应具有查看感知设备模拟量信息功能,支持分类别查看采集的设备模拟量信息;

6.1.2.9 应具有通过平台远程控制感知设备,从平台下发动作指令至设备响应时间应不超过5S;

6.1.2.10 应具有管理应急预案功能,用户可按自己需求维护应急预案;

6.1.2.11 应具有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功能,可对平台注册设备以及建筑物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并支持查看单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信息;

6.1.2.12 应具有维保订单管理功能,支持预约、申请维保服务,并支持服务结束后对维保服务进行投诉与评价;

6.1.2.13 应具有对联网单位消防风险量化评估功能,以消防设施、建筑结构、危险源等作为信息源进行实时化、智能化分析,确定其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宜为低、中、高、极高四个等级,当风险等级不大于“中级”时向监控中心发出预警信息;

6.1.2.14 应具有移动终端APP对设备进行绑定/解绑操作,并实现6.1.3功能;

6.1.3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是指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本章节的内容是火灾防控系统中监控中心火灾防控建设的平台层功能的基本要求。

6.1.3.1 消防设施状态监控

  6.1.3.1.1应具有消防设施状态监控功能,可实时查看所有下属联网单位火警信息、故障信息、设备状态;

  6.1.3.1.2应具有工作人员使用APP进行移动化办公功能,可对火警信息、设备状态等信息进行监控管理;

  6.1.3.1.3应具有接受联网单位推送的火警信息,附带设备地理位置、安装位置、设备ID,并可点击地理位置直接查看GIS平面地图位置的功能;

  6.1.3.1.4现场火警确认时应具有回传图片或现场视频的功能;

  6.1.3.1.5应具有将较大险情信息推送至上级单位(区→市→省)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功能。

6.1.3.2 消防设施巡查

  6.1.3.2.1 应具有巡检人员使用APP进行基本信息管理、巡检和上报、查询监控中心提交的巡检任务的功能;

  6.1.3.2.2应具有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建立身份标识,使用二维码、RFID或NFC等技术进行巡检工作的功能;

  6.1.3.2.3应具有下发巡检任务,指派人员对指定设备进行人工巡检的功能,全部流程宜线上完成;

  6.1.3.2.4应具有巡查巡检任务提醒功能,下发巡检任务后通过App或者短信通知巡检人员;

  6.1.3.2.5应具有自动化提示各种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检查标准和方法的功能;

  6.1.3.2.6应具有无网络情况离线巡检,当网络可用时同步巡检数据到服务器的功能;

  6.1.3.2.7应具有实时采集巡检人员地理位置并展示,并生成巡检动态轨迹;

  6.1.3.2.8应具有巡检过程中通过平台回传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的功能;

  6.1.3.2.9应具有巡查巡检记录、统计分析、查询历史巡检处理记录、实时巡检状态等巡检记录信息、查看巡检订单历史记录的功能;

6.1.3.3 消防可视化监控

  6.1.3.3.1实时监视时应可通过云台控制摄像机的转动、聚焦、变倍等基本操作,从云台下发指令至摄像机响应时延不应超过3S;

  6.1.3.3.2应具有语音对讲功能,供客户端与前端设备进行语音对讲;

  6.1.3.3.3应具有设备在线/离线状态检测显示功能;

  6.1.3.3.4应具有本地存储、云存储的功能,存储时间不应小于15天;

  6.1.3.3.5应具有从Web及APP查询历史的录像;

  6.1.3.3.6应具有从Web及APP下载历史录像的功能,并支持文件下载自动命名;

  6.1.3.3.7应具有烟雾火焰识别报警、消防通道堵塞报警、高空抛物溯源等AI识别的功能;

  6.1.3.3.8应具有摄像头联动确认功能,当消防监测设备报警后,可调动同一探测区域内摄像头确认火警并查看火警情况的功能。

6.1.3.4 建筑信息模型(BIM)

  6.1.3.4.1应具有通过CAD图、3D图、全景图维护部署设备的功能;

  6.1.3.4.2应具有通过CAD、3D地图查看火警设备、故障设备楼层及具体位置的功能,直观展示险情时建筑单位内险情态势;

  6.1.3.4.3支持多源隐患数据、行业隐患分布数据、网格巡查数据等进行分类三维可视化展现;

  6.1.3.4.4应具有地图缩放、标绘和打印的功能;

  6.1.3.4.5应具有应急疏散的功能,“感知”引发火灾的温度、烟雾等外在环境、根据三维数据模型快速计算出最佳疏散线路,提供救援及逃生的详细三维可视化路径;

  6.1.3.4.6 BIM模型应具有设备的型号、材质和规格等参数,并支持对BIM模型进行查询、编辑等功能;

  6.1.3.4.7应具有使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困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功能;

  6.1.3.4.8应具有火灾蔓延模拟功能,将FDS火灾模拟数据与集成的BIM模型进行比较来模拟建筑物的火灾蔓延,为火灾应急操作提供火灾蔓延模拟数据。

  6.1.3.4.9应具有将布防区域内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高亮显示的功能;

6.1.3.5 地理信息(GIS)

  6.1.3.5.1应具有地图缩放、标绘和打印的功能;

  6.1.3.5.2应具有运用GPS定位标明水源、医院、消防队定位点信息内容,并选用地形图为底图展示的功能;

  6.1.3.5.3提供城区地图和消防设备分布的显示,支持通过平面地图查看火警设备、故障设备地理位置;

  6.1.3.5.4应具有通过平面地图查看巡检人员、值班人员实时位置信息的功能;

6.1.3.6 值班

  6.1.3.6.1应具有值班岗位视频监管功能,支持离岗识别报警、睡岗报警的功能;

  6.1.3.6.2应具有交接班功能,可通过交接班电子记录形成监管责任依据;

  6.1.3.6.3应具有签到、签退、交接班功能,并能生成相应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6.1.3.6.4应具有导入、导出值班记录功能。

6.1.3.7 消防安全教育

  6.1.3.7.1应具有视频教学功能,通过上传消防安全教育知识分享视频,供联网单位查看;

  6.1.3.7.2应具有将虚拟现实(VR)、人工智能(AI)、全息投影技术与消防防火、灭火、逃生演练相结合的功能;

  6.1.3.7.3应具有通过平台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功能,监控中心可为联网单位制定观看学习任务;

  6.1.3.7.4应具有消防安全考试功能,定期为相关人员组织线上考试,同时可自动阅卷进行成绩统计并排名;

  6.1.3.7.5应具有评价功能,可对消防安全教育视频进行评价建议。

6.1.4 维保单位

  维保单位是指从事维修保养方和签约合同的另一方,包含设备供应商,设备使用方,设备第三方的专业维保单位。本章节的内容是火灾防控系统中监控中心火灾防控建设的维保单位的基本要求

6.1.4.1 符合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中6.5的规定;

6.1.4.2 应具有维保工单管理功能,整个维保过程宜线上流转完成;

6.1.4.3 应具有实时采集维保人员地理位置并展示、生成维保动态轨迹的功能;

6.1.4.4 能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对维保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6.1.4.5 应具有维保过程记录功能,支持维保过程中通过平台回传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

6.1.4.6 应具有维保服务报告查询功能,支持查看消防设备的损坏及器件更换情况;

6.1.4.7 应具有查询历史维保作业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应不小于2年的功能。

6.2 感知层建设要求

  感知层即传感器层,用于采集信息。作为城市智慧消防的各类基础信息来源,其主要实现感知功能,包括识别各类消防装备和采集相关状态信息。具体功能是对对象状态、位置、数量、行为、环境状况和物质属性等动态或静态的信息进行大规模、分布式的获取及状况显示。感知层涉及的关键技术主要包括传感器技术、射频识别技术和无线定位技术等。

6.2.1 系统组成

  感知层建设由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监测系统、消防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给水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监测系统、防排烟监控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监测系统、消防供配电设施监控监测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监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监测系统、气体灭火监测系统、消防电梯监测系统、固体消防炮灭火监测系统、泡沫灭火监测系统、水雾(、细水雾)灭火监测系统、干粉灭火监测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监测系统、消防巡查系统、消防通道监测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监测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测系统组成。

感知层建设

6.2.2 一般规定

6.2.2.1 应具有云端组网能力,支持对外接口,可进行跨厂商设备组网;

6.2.2.2 应支持独立式、无线组网式、有线式等方式安装部署;

6.2.2.3 对于电池供电的设备,保障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下最短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6.2.2.4 探测器自触发报警到传输至用户传输装置、网关的时间应不大于3S;

6.2.2.5 用户传输装置支持远程升级,当升级失败时自动回退至上一历史版本,并具有升级失败提醒功能。

6.2.3 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

  应识别自身故障类别并上传至云平台,包含通讯故障、电池欠压故障、底座分离故障,烟雾探测器还应识别烟室污染故障;

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监控系统

6.2.4.1 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应可作为输入信号,当触发报警时可联动关闭燃气阀;

6.2.4.2 可识别自身故障类别并上传至远程平台,包含通讯故障和设备类故障;

6.2.4.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主机使用寿命应不小于5年;

6.2.4.4 可燃气体控制器应具有本地状态显示功能;

6.2.5 电气火灾监控监测系统

6.2.5.1 应具有监测用电设备电源温度、电流、电压的功能;

6.2.5.2 应具有断路、短路、过压、欠压自动报警功能。

6.2.6 消防视频监控系统

6.2.6.1 应具有AI识别分析能力,可进行消防通道堵塞预警、烟雾识别预警、高空抛物预警等功能;

6.2.6.2 至少支持IPV4寻址方式;

6.2.6.3 应具有本机存储功能,存储视频图像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6.2.6.4 至少使用高清晰度摄像机,且支持日夜模式,分辨率应不小于720P。

6.2.7 消防给水监控系统

6.2.7.1 包含液位液压信息采集装置、无线消火栓按钮;

6.2.7.2 支持实时采集模拟量信息并上传至平台层,包括液位监测、液压监测、温度监测、湿度监测;

6.2.7.3 应具有水位、水压异常报警功能,报警信息到用户传输装置时间不应大于3S。

6.2.8 自动喷水灭火监测系统

6.2.8.1 系统应配备压力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水位传感器、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水系统信息装置、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

6.2.8.2 传感器应具备零基准点校正功能。

6.2.8.3 应具有将采集信息上传至远程监控云平台的功能;

6.2.8.4 消防给水的要求符合本标准6.2.7部分的规定。

6.2.9 防排烟监控系统

6.2.9.1 设置风系统信息采集装置和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平台层;

6.2.9.2 应具有风机断路、短路、过压、欠压、过流等保护功能;

6.2.9.3 应具有消防联动及信号反馈功能。

6.2.10 消防专用电话监测系统

  设置消防电话的感知设置采集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信息,并在5S内将预警信息上传至远程监控云平台

6.2.11 消防供配电设施监控监测系统

6.2.11.1 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功能

6.2.11.2 应具有主备电自动切换、电池充电功能

6.2.12 防火分隔设施监测系统

6.2.12.1 具有防火门定位与释放装置、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

6.2.12.2 应具有采集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并对防火门开关状态异常进行报警的功能;

6.2.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监测系统

6.2.13.1 采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信息;

6.2.13.2 应具有远程控制功能,可通过平台和消防控制器实现亮、灭、左亮、右亮、左闪、右闪状态,从平台下发指令至设备响应时延应不超过3S;

6.2.13.3 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宜实现区域消防报警设备报警时自动规划逃生路线;

6.2.14 气体灭火监测系统

6.2.14.1 应具有设置系统压力泄漏传感器、灭火剂质量传感器的功能;

6.2.14.2 应具有设置气体保护区域的气密性传感器的功能;

6.2.14.3 应具有采集系统报警、故障、喷放的信息并上传至远程监控云平台的功能。

6.2.15 消防电梯监测系统

6.2.15.1 应具有采集消防电梯迫降信息的功能;

6.2.15.2 应具有采集消防电梯的停用和故障状态信息的功能;

6.2.15.3 应具有采集消防电梯状态对应楼层位置信息的功能。

6.2.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监测系统

6.2.16.1 应具有火警监测装置和消防炮装置,监测装置需具备红外探测功能,开阔环境下探测火警能力;

6.2.16.2 应具有手动、自动控制功能,当监测装置监测到火警时,消防炮对火源进行精准喷水灭火。

6.2.17 泡沫灭火监测系统

6.2.18 水雾、细水雾灭火监测系统

6.2.19 干粉灭火监测系统

6.2.20 消防应急广播监测系统

6.2.21 消防巡查系统

  应支持采用RFID、NFC、二维码标签等对消防装备与物资进行巡检管理。

6.2.22 消防通道监测系统

  系统监测消防通道的状态,当消防通道被占用,云平台收到信息,及时解决问题。

6.2.2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监测系统

  应具有识别自身故障类别并上传至云平台的功能,包含通讯故障、电池欠压故障、手动报警等;

6.2.24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测系统

  对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实时检测,从而判断电源设备是否有过压、欠压、过流、断路、短路以及缺相等故障。当故障发生时能上传至平台。

6.3 通讯层要求

  通讯层用于传输信息。网络层的主要任务是将感知到的数据通过移动通信网、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各类专网和小型局域网等网络进行安全可靠的传递。网络层能够把感知层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数据中心,同时将数据从中心传输到终端的智能化控制设备。网络层涉及的关键技术是适应各种现场环境,构建稳定、无缝的数据传输网络通信。

6.3.1 产品通讯

6.3.1.1 消防设施设备产品应具有支持modbus、RS484、CAN等部分协议工业标准协议,对消防厂商产品预留通讯集成接口的功能;

6.3.1.2 应具有支持NB-IoT、LTE、lora、PLC、ZigBee、WIFI、Bluetooth、RFID、宽带等通讯技术的能力;

6.3.1.3 应具有支持MQTT协议、TCP/IP协议等长连接和物联网专用协议与平台通讯的功能。

6.3.2 平台通讯

6.3.2.1 应具有分布式通讯的能力,确保传输稳定;

6.3.2.2 应具有数据实时传输的能力,支持通过TCP/IP或MQTT等多种通讯协议确保数据及时、有效传输;

6.3.2.3 应具有支持第三方平台对接的能力,预留平台通讯接口。

6.4 服务层要求

  服务层用于为用户提供特定的服务。应用层通过与消防需求结合实现消防智能化辅助决策及广泛的公共信息共享与互通等功能,利用经过分析处理的感知数据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应用体验。根据具体用途和不同的对象,其应用类型可以划分为查询型、扫描型、监控型和控制型以及更高类型的辅助决策型等。应用层涉及的关键技术包括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和中间件技术,包括各种物联网计算系统的感知信息处理、交互与优化软件及算法、物联网计算机系统体系结构与软件平台研发等。

6.4.1 一般规定

6.4.1.1 应具有数据挖掘分析的能力,包含预测性分析、因果性分析等;

6.4.1.2 应具有实时数据分析功能,实时统计显示当前火警总数、管理设备数量、故障设备总数、离线设备总数等统计信息;

6.4.1.3 应具有对平台的注册用户数、在线用户数进行统计的功能;

6.4.1.4 应具有标准化对外接口,可将监管数据信息推送至其他云平台统一监管;

6.4.2 业主单位

6.4.2.1 应支持基于GIS地图以热力图、撒点图等多种方式显示火灾热点区域分布;

6.4.2.2 应支持对各联网单位火警数、故障数、设备离线数进行实时统计,宜分别以TOP榜形式展示;

6.4.2.3 应支持对各联网单位查岗数据、值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宜实时展示各联网单位查岗应答率TOP数据;

6.4.2.4 应支持以折线图形式对火警数、误报数、故障数进行趋势展示,可筛选时间周期为一星期、一个月、一年切换显示;

6.4.2.5 应支持获取各联网单位巡检记录、巡检预案完成率的统计分析数据;

6.4.2.6 应支持轮播展示今日巡检情况,展示内容宜包含联网单位、巡检预案、巡检人、完成情况等关键字段;

6.4.2.7 每月根据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及巡检信息自动生成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报告,且包含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故障和维修要求,并实现如下功能:

  a)应支持导入、导出消防设施运行报告;

  b)应支持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对设备制造商进行产品质量评价。

6.4.2.8 应支持统计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可实时查阅联网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数据;

6.4.2.9 应具有消防安全区域风险评估功能,支持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值班员履职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设施维保信息等进行基于消防设施、建筑结构特征和危险源分布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并生成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6.4.2.10 应支持通过历史险情的时空分布数据与季节、天气、建筑人口分布情况等相关因素多维度的回归分析,挖掘规律,预测趋势;

6.4.2.11 应支持对起火原因、起火类型、场所分布、高发时段分类别进行警情统计分析;

6.4.2.12 应具有汇集单位信息、建筑信息、消防设施、单位履责、维保检测、消防检查、应急和疏散演练等管理数据的功能;

6.4.2.13 应具有获取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查岗应答记录、值班记录等考勤统计数据的功能;

6.4.2.14 应具有可查看统计联网单位学习视频时长、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的功能;

6.4.2.15 应具有对平台操作记录进行查阅,应包含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动作等关键字段的功能。

6.4.3 维保单位

6.4.3.1 应具有获取所服务的所有业主单位的设备故障数、设备离线数统计数据,故障频发单位进行统计展示的功能;

6.4.3.2 应具有获取所服务的所有业主单位的消防设备维保数据、维保计划数据统计,并生成对应的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的功能;

6.4.3.3 应具有获取所服务的所有业主单位的设备运行数据、巡检数据进行统计,并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可实时生成消防设施数据拓扑图的功能;

6.4.4 应急救援单位

6.4.4.1 获取以感知设备报警状态为主的火灾现场动态信息数据,支持以BIM、GIS为底图展现现场综合态势信息,为指挥救援提供支撑;

6.4.4.2 具备消防业务维度的统计分析功能,支持分析结果的可视化展示:

  6.4.4.2.1 按区域、业主单位获取火警统计分析数据;

  6.4.4.2.2 获取管辖权限范围内各业主单位的接处警历史警情、历史警情的变化趋势;

  6.4.4.2.3 获取管辖权限范围内各业主单位的火灾发生的建筑类型、场所类型、原因类型的统计分析,宜支持通过饼型图、柱形图显示各类型占比。

6.4.5 监管单位

6.4.5.1 应具有获取监管权限范围内各维保单位的维保报告、维保响应率、维保服务评价的统计分析数据的功能;

6.4.5.2 应具有获取监管权限范围内各救援单位处警效率统计分析数据的功能。

6.5 安全保障体系要求

  包括监管保障、信息保障、预警保障和设备保障,保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和应用安全。

6.5.1 数据安全

6.5.1.1 应具有数据加密功能,确保数据在服务器中存储以及在网络间传输过程中都是密文,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6.5.1.2 应具有数据完整性保护功能,保证数据的接受方首先验证数据是否被篡改,及时发现数据的完整性是否被破坏;

6.5.1.3 支持安全的访问鉴权机制,有效降低密钥以及访问令牌被仿冒的风险。

6.5.2 网络安全

6.5.2.1 应具有网络安全审计功能,侦察系统中存在的现有和潜在的威胁,实时地综合分析出网络中发生的安全事件;

6.5.2.2 应具有网络设备防护功能,确保经过授权的管理员通过可靠路径才能登录设备进行管理操作,并对所有操作过程进行审计、控制、记录;

6.5.2.3 应具有通信保密功能,在通信双方建立连接之前,应用系统应利用密码技术进行会话初始化验证;并对通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字段进行加密;

6.5.2.4 应具有接入监管功能,同时对非法接入进行监控与阻断,形成网络可信接入;

6.5.2.5 应具有网络边界功能,过滤对路由器等网络边界设备的过滤规则进行动态配置,过滤包含恶意代码、攻击行为或有害信息的数据流,切断安全事件在网络之间的传播途径;

6.5.2.6 应具有网关过滤功能,通过动态配置防火墙等网关设备的过滤规则方式,阻断包含恶意代码、攻击行为或有害信息的数据流进入网关设备保护的网络区域,有效实施针对信息安全事件的网络隔离;

6.5.2.7 应具有网络延迟限制恶意代码功能,通过蠕虫延迟和识别等技术,限制恶意代码在单位时间内的网络连接,降低在网内和网间的传播速度;

6.5.2.8 应具有网络监测功能,提高网络入侵检测系统、专网安全监测系统的敏感程度和监测范围。

6.5.3 应用安全

6.5.3.1 应具有监测系统日志的能力,可监测最近登录时间,使用的账号,进行的活动,对敏感和违规的操作行为进行报警和记录,定期生成报表;

6.5.3.2 应具有专业化漏洞检测工具,对检测范围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服务器实施扫描,检测配置尚存在的弱点;

6.5.3.3 支持在不中断业务系统的情况下自动检测、隔离故障;

6.5.3.4 应具有用户管理标识和鉴别功能,禁止非法用户侵入;

6.5.3.5 应具有单点登录功能,用户完成一次系统登录认证后,即可以访问许可范围之内的应用系统,减少用户的操作复杂,提高办公效率。

6.5.4 物理安全

6.5.4.1 机房及其设施具备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基本环境;

6.5.4.2 具备机房环境的防火、防水、防震、防振动冲击、防电源掉电、防温度湿度冲击、防盗以及防物理、化学和生物灾害等的安全措施和对策;

6.5.4.3 具备计算机设备的防盗、防毁、防电磁泄漏发射、抗电磁干扰及电源保护等的措施;

6.5.4.4 对机房环境提供24小时视频监控记录,每通道至少部署一个监控点;

6.5.4.5 对机房来访人员实行访问控制,确保非工作人员进出的合规性,严禁工作人员进出外带数据。

6.5.5 备灾保障

6.5.5.1 应具有定期对服务器备份的功能,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备份,每周对修改的数据进行一次备份;

6.5.5.2 应具有统一数据保护和恢复管理功能、支持主流备份软件;

6.5.5.3 应具有系统冗余部署能力,避免单点故障造成数据损失;

6.5.5.4 支持数据集中备份和归档、多站点的备份容灾、云备份等备份方式;

6.5.5.5 应具有自动运行数据保护策略的功能,保障设备系统故障后备份数据可恢复。

6.6 运维保障体系要求

  运维保障体系是智慧消防火灾防控系统的保障性建设要求,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建设。

6.6.1 火灾防控系统运维

6.6.1.1 平台运维服务

  6.6.1.1.1 应配备运维管理团队,且在平台运行故障时2h内做出响应,12h内到达用户现场排除故障,确保平台年平稳运行时长达95%以上;

  6.6.1.1.2 定期对网络与安全设备进行网络安全符合性排查检验,包含网络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网络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等;

  6.6.1.1.3 应具有日常巡检措施的功能,检查服务器的磁盘使用率、内存使用率、文件权限设置、补丁更新和病毒防护等情况;

  6.6.1.1.4 应具有设置紧急预案的功能,确保紧急情况后可持续提供服务;

  6.6.1.1.5 应每季度出具一次运维服务报告,包含性能利用情况、空间使用情况、网络使用情况、备份情况、安全风险事件等项;

  6.6.1.1.6 应具有对运维服务过程和实施结果监控措施和提供服务评价管理体系的功能;

  6.6.1.1.7 平台运维人员具备系统安全保密素质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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