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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及原因分析
1.问题描述
格栅吊顶处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没有根据格栅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情况进行设置。【图示1】【图示2】
图示1
图示2
2.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对规范不熟悉,存在惯性思维,未考虑格栅吊顶的实际情况,把探测器均设置在吊顶下方;
2)设计单位没有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或者各专业相互提供资料不够清楚、完整、及时;
3)装修方案有调整时,未及时通知其它相关专业按规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规范要求及正确做法
1.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2.18条。【图示3】【图示4】【图示5】
2.正确做法
图示3
图示4
图示5
三、应对措施及防治指南
1.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应加强规范的学习,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关注方案变更时给其它相关专业带来的影响和必要调整;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且探测器应设置部位无确定的实际试验结果支持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来源:《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及防治指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6.2.18条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