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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是否设置排烟设施?
解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可不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
排烟设施是火灾时及时排除烟气,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而气体灭火系统在火灾时,首先第一个联动触发信号(如烟感报警),防护区内声光警报器就会响起,起到警示作用;在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如温感报警),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30秒倒计时喷洒灭火药剂,此时已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且一般气体防护区面积不大、人员不密集。况且,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洒药剂前是需要控制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关闭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关闭门窗等开口设施,形成相对封闭空间,以达到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及浸渍时间。
因此,场所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全淹没式),就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备注:原强条,被通用规范废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7.2.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