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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解答: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4.上述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另外,2023年8月1日执行的《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也有相关规定:
2.2.2 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审批管理规则,且存在下列情况的既有建筑改造,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科研建筑、办公建筑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健身等服务设施;
2)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建筑增设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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