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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2023-12-08大黄当宁消防网

排烟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例如: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中间仓库等)、任一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2、冷库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m²的穿堂和封闭站台应设置排烟设施;冻结间、冻结物冷藏间、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设置排烟设施。

3、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有人员值班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无窗控制室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0㎡的地上有窗控制室等应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排烟设施。

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不同防烟分区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距地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

5、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应不小于周边储烟仓厚度,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6、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含设固定窗的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当与一个走道或者回廊相连的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通过走道或回廊排烟;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口。

7、商业步行街的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步行街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应大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2 步行街应采用上部常开式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

  3 当采用常闭式排烟口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装置,同时设置人工手动开启装置;

  4 应合理设置顶棚、回廊及商铺的排烟设施及控制顺序。

8、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疏散走道中设置门等分段时,计算走道整体长度时不应折减。按整体长度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即使分段长度较短,该疏散走道也应设置排烟系统,当单个分段小于20米时,可多个小于20米的分段走道共用排烟系统,走道总长度及排烟口与最远点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要求。

9、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划分有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每个系统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服务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排烟系统排烟量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相关要求。

  电动车防火单元之间共用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有切换控制;补风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进行补风。排烟系统的控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4条执行。

  电动车防火单元的排烟和补风系统不应与建筑物其他系统共用或混用。

10、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³/(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宜在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

11、游泳馆的排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2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3 无观众区的训练池池水区域可不设排烟设施。

12、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两层商铺,当首层面积大于100㎡时,应在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设置挡烟垂壁;当首层面积小于100㎡,但一、二层面积之和大于100㎡时,应在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设置挡烟垂壁;

  2 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敞开楼梯的两层商铺,当设置挡烟垂壁时,一、二层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分别计算,一层门的上部即储烟仓内设置的可开启外窗,可作自然排烟口。

13、机械式停车库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车道的机械式停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设置排烟设施。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3 停车数量少于50辆的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50个时,排烟系统应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

  4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2000㎡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8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1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囗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4 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15、对于空间净高不大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可不受限制,排烟口最大风速不应超过10m/s。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Smin应按下式确定:Smin=0.9Ve1/2(m),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16、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20000m³/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17、除中庭外,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设计烟层底部高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场所,其排烟量应不小于60m³/(h•㎡),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2%的排烟窗,地下自然排烟房间需设置不小于排烟窗面积50%的自然补风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于300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的场所,其计算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6条~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10%时,排烟量可按实际计算确定。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值按不小于最小清晰高度附加1m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8℃。设计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³/h或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表4.6.3的数值选取。

  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面积大于300㎡且净空高度大于6m的场所,当计算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表4.6.3数据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表4.6.3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确定;当计算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6-4.6.13条计算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5条计算确定。

18、电影院的排烟可按以下规定设置:

  1 建筑中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电影厅,其排烟量不应小于90m³/(h•㎡)和13次/h之间的大值,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8000m³/h。

  2 建筑中面积大于300㎡的电影厅,其排烟量可按9.2.17中第2款确定;排烟补风应补至电影厅内。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1.3条第3款中“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是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

20、挡烟垂壁高度应满足储烟仓厚度的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大储烟仓厚度。

  固定式挡烟垂壁底部标高除满足储烟仓厚度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净高度要求。

  活动式挡烟垂壁底部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0m。对于净高较低的走道、夹层等,活动式挡烟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应小于1.8m,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应小于500mm,相应的门洞上方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21、设置排烟设施的疏散走道,与其相邻敞开楼梯间应在相邻部位设置挡烟垂壁或其他挡烟设施。

22、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时,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但应控制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150m²;对于环形内走道,其长边长度可以按走道总长度的1/2计算,但应控制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150m²。

23、汽车库防烟分区允许长边长度可不受限制,但排烟口应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24、汽车库排烟采用自然补风时,顶部自然补风开口部位应在周边设置不小于储烟仓厚度的挡烟设施。

25、高大门厅与内走道宜分别考虑排烟措施,连通处宜设置挡烟垂璧。

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7、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1/2以上;净高大于3m的区域(走道、室内空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内。

28、疏散门不应计入排烟窗面积,非疏散门满足排烟窗设置要求且火灾时具有可靠的开启措施时,可计入排烟窗面积。

29、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时,不应利用朝外走廊开启的外窗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疏散楼梯间窗户均不应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楼梯间的窗户可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

30、工业厂房的无动力风帽可作为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计算详见标准图集《通风天窗》18J621-3。

31、自然排烟口位置设置应按不影响疏散的原则执行,有条件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32、当下沉式广场兼作人员疏散时,不应设置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机械排烟口或其他影响安全的事故排风口,不应设置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或妨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备、管道等。

33、当房间面积大于200㎡时,可采用上悬窗进行排烟,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内。

34、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码头)候车(候船)室等高大空间厅室,其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人员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当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可参照执行。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和关闭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手动开启一般是采用手动操作,通过气动、电动或机械传动等的方法实现排烟窗的开启。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系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宜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显眼的位置。

3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4.2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排烟风机应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

36、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 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同时应设置检修维护通道。

37、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排烟风机可以设置于其他防火分区,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应提高耐火极限,并应按要求设置排烟防火阀。

  中庭的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可与周围场所(走道、房间等)共用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排烟系统共用竖井时,各防火分区排烟水平管道与竖井连接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与止回阀。

38、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排烟立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39、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不同排烟系统直通室外的排烟风道可采用内表面光滑、密封性好的土建风井,并可共用。

40、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4.10条规定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280℃熔断并输出电信号的功能,以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用只具有280℃熔断关闭及显示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出风口风管与直通室外空间竖向风井连接处可设置止回阀。

4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中“可燃物”界定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相关规定执行。

42、当附带280℃熔断器的常闭排烟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时,且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时,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替代常规排烟阀+排烟防火阀。

43、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非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可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但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44、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a所示);

  2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b所示);

  3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c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d所示);

  4 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e、f所示)。

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

45、当空间净高大于8m的场所设置消防水炮系统时,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无喷淋取值。

4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1条中,火灾计算模型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取值。

4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4条中,烟气层厚度db取值应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当排烟口安装于侧墙上时,db取值宜采用排烟口最低点以下的烟层厚度,不宜采用排烟口中线以下的烟层厚度。烟层厚度db计算如下图所示:

烟层厚度db计算

48、排烟系统各防烟分区排烟量宜相近。排烟系统中各防烟分区排烟量相差较大时,宜分设系统。当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多台排烟风机并联的形式,但应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

49、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5条中庭排烟问题:

  1 第1款条文为“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此处“中庭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与中庭连通的周围场所,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和机械排烟,周边场所的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计算。

  2 第2款“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此处“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是指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情况,此时中庭排烟量直接按不小于40000m³/h取值;回廊设置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

  3 当中庭排烟量按第1款的“107000m³/h”取值时,中庭各层回廊与中庭之间挡烟垂壁高度不得小于回廊净空高度的10%,且不小于500mm。

  4 中庭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4条计算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8℃设计。

50、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有排烟设施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上述房间指:与走道或回廊连通的房间(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房间面积不限。

  当公共建筑走道或回廊设置有排烟设施,任一房间(不包括卫生间、配电间和管井)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排烟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应按照不小于60m³/(h•m2)计算,且不小于15000m³/h,计算面积应包含走道或回廊和周边未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51、中庭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此贯通空间为高大空间。

52、建筑中走道或回廊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3条确定,建筑中其它空间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5条确定。

53、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允许按插值法查表,应按公式《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对于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距离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54、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55、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

来源: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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