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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6.4.8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四、图集12N5-1《通风与防排烟工程》(建筑通风与防排烟设计分册)
1、地下室变配电间、开闭所及计算机房等需要气体灭火的房间,平时排风和气体灭火后需要排除七氟丙烷、气溶胶等均需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由于气溶胶等灭火用气体容重较空气重,故其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
2、气体灭火时,由气体灭火控制系统联锁关闭排风机、送风机及送、排风管道上的电动防火阀,使房间与外界隔绝,进行气体灭火;气体灭火结束,电动或手动开启排风机,同时联动开启送风机及送、排风管道上的电动防火阀以排除七氟丙烷、气溶胶等,排风机和送风机室内室外均能控制。如图中所示室内、室外均设置控制按钮。送、排风系统相关用电应为消防电源。
3、下排风口各支风管排风量总和按照房间换气次数大于5次/时计算,气体灭火后开启排风机和送风机以排出房间下部七氟丙烷、气溶胶等灭火用气体。
转自@消防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