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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编制说明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编制组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一、任务来源
公安部科技局2007年12月批准下达了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计划编号:公科质[2007])制订项目计划,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随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起草工作。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起草工作。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至少有价值20至30亿元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在市场上安装使用,累积至今,应该有上千亿元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被安装使用在各类公共建筑中。由于没有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标准,许多产品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导致许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一些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产品仍在使用,形同虚设根本无法行使报警功能;一些火灾探测器特别是离子探测器在报废后形成电子垃圾随意丢弃,给环境带来不必要的污染。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标准明确了维护保养的责任、资质,规定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及方法,并规定了报废的要求、报废条件、处理方法。从而达到了本标准规范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的目标,确保使用中的产品正常发挥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本标准维护保养的一般要求对产品维护保养提出了要求;报废要求有利于产品报废标准的统一以及报废品的统一处置;维护保养的一般方法统一了维护保养的试验方法和手段;维护保养的资质要求对维护保养的实施单位资质进行了统一要求,保障了维护保养的质量。
随着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火灾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提高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质量,减少电子产品污染,促进环境保护,这对于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保护生命安全和周围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
三、编制原则
1.本国家标准的编制,从满足规范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及报废的实际需求出发,提高火灾报警系统运行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2.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实际现状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的责任,依据满足本标准的维护保养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了承担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要求。
3.依据火灾探测消防产品的产品标准、满足产品可靠运行的要求,产品运行故障发生的概率和规律,考虑维护保养现场操作的可行性、经济性,参考了《NFPA72,National Fire Alarm Code》第十章,规定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依据《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和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各自的特点规定了维护保养周期。
5.依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易损件的寿命(液晶、蓄电池、离子室、电解电容、可敏传感器等器件寿命)、参考了《DL 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送审稿)、《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等标准的寿命,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报警条件,依据GB 1636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标准规定了报废处理方法。
四、编制过程
编制本行业标准经历了以下阶段:
1. 2007年7月,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向公安部提交《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建议书,正式申请立项。
2. 2007年11月,公安部科技局正式下达《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任务书。
3. 2007年12月~2008年11月,编制组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标准,通过分析、研究、讨论,并做了大量的验证工作,完成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企业以及有关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组成部分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过程的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及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XXX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定义
本标准对巡查、检测、维护进行了定义。
4.总则
规定了维护责任、维护资质、维护总要求
5.维护保养要求及方法
A.巡查: 通过巡视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直观属性的检查,要求巡查对象应安装牢固、位置未变,外观完好无损,工作状态正常、指示正确,不存在影响性能的环境改变。
B.检测:通过测试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进行的性能检查。标准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要求。检测方法及要求的确定主要依据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项目主要依据产品的主要基本功能和故障发生概率大可能影响的性能。
C.维修:规定了维修程序和常见维修的验证项目
D.保养:应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对下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点型感烟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类探测器 、管道式空气采样感烟类探测器、点型火焰类探测器、可燃气体类探测器、铅酸电池类。
6.报废
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关于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期限和报废处理的标准,一般采用通过维护保养进行产品更换和火灾报警系统升级,但如果维护保养不及时或维护保养责任没落实、安装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制造商破产或不再提供更换的产品、属于消防电子产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存在预期寿命,因此为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可靠运行,有必要据根火灾报警系统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DL 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标准,在该标准中规定了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寿命至少10年,《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送审稿中对各类产品的平均环保使用期限给出了明确数值,例如:微型计算机10年,笔记本10年,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10年。《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彩色电视机8至10年,电冰箱13至16年。从上述标准看一般电子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在10至16年。
从产品构成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也是长期运行的电子产品,从产品的元器件构成看与电子信息产品和家用电器很相似。有些电子元器件的预期寿命还是可推算的,如电解电容预期寿命不超过15年(推算见附件)、气敏传感器5至10年、蓄电池一般不超过5年、LCD的使用寿命一般在20000~50000小时,按照每天使用5个小时计算大概可以使用10年。
综合考虑火灾报警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根据电子产品失效率的浴盆曲线规律,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处理如下:在产品应用早期采用定期维护保养中维修更换产品;当系统超过12年后应加强检验,及时发现产品潜在隐患及时产品更新和系统升级;当系统超过16年时按照一般电子产品失效规律系统故障率很高可能发生系统瘫痪的严重后果应进行系统更新升级,原产品报废处理;当系统超过12年,原制造商不能提供需维修更换的产品,应对系统产品更新升级,原产品报废处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为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电子产品报废处理执行,离子感烟探测器含有放射性物质应特殊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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