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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防增新规 高层建筑须配自救器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防法》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对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相应调整,强化了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了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并首次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条例》提出了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的要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突出了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条例》确定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来源。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代为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新增规定1

  高层建筑应配自救器材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新增规定2

  消防设施维修业主买单

  住宅区有物业的,物业企业应当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的,居委会应当组织业主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修改稿新增了这样的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同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新增规定3

  租房也要承担责任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新条例不仅对租房者的消防责任进行明确,同时还要求房东要监督房客的消防安全职责。

  新增规定4

  市县要设消防教育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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