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消防要求这些不可少
作者:泰和安消防 日期:2016-09-06 07:37:35 浏览:6080
幼儿园要求:根据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4.5条: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0.3条:6个班及以上就是中型(大型)幼儿园。
根据规定,幼儿园以9~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30人。
幼儿园对楼层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活动场所和儿童游戏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幼儿园对通道要求
幼儿园是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危险单位,根据规定的GB50016-2014的5.5章节安全疏散和避难要求的,是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通道的。并且托儿所、幼儿园内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允许距离为:(按照人数:例如100人需要疏散楼梯宽度为:0.75/100人。)
要求1: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之间的房间,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是一二级建筑时为25米,三级建筑时为20米;
要求2: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是一二级建筑时为20米,三级建筑时为15米。
注意:托儿所、幼儿园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部分或凸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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