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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实施已经两年多,但还是经常有人对此不知道或者不解,特别对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及每个回路所带点数的要求规范。因为新规以前或者现在的产品,大多数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及一个回路所能带的点数是超过规范能力的。P哥今天整理一些相关内容以及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交流。
首先GB50116-2013,第3.1.5条内容如下(重点笔者用颜色划出):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规范后的条文说明,如下:
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对于每一个总线网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应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建筑电气》杂志相关篇幅对此的阐述,如下:
根据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考虑工作稳定性,每一总线网路连接设备的总数,即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00点。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核算网路编址设备的地址总数,回路地址总数不应超过00点。在工程应用中,一个回路地址点只能对应一个独立的设备。不允许采用一个编址探测器母座配接多个非编址探测器,即多个探测器占用一个回路地址的方式。对于一个设备具有多个回路地址编码的情况,如一些厂家的多级报警探测器或多输入输出模块,在进行回路地址数量核算时,应计算每一个设备实际占用的回路地址数量。
考虑到许多建筑从施工图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建筑平面分隔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所以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这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为了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规范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也作出了限制,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这样的规定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P哥看点:
1、新国标规范的确是为了系统能更加稳定运行,可以减少一个回路故障导致一大片探测保护区域失去了应有的保护。这其实和蛋分篮子放有点相似的味道。
2、至于200、3200这两个数字的确定,相信是经过研究以及比对国外产品综合而定的。至于为什么是200、3200而不是150、3000或者其他数字,笔者还真不好回答。不过由于这两个数字的确定,笔者想会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厂家肯定是有一些影响的。上万甚至几万点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能面临着淘汰退市。此外,笔者知道海湾还退出了符合新标准的火灾报警控制器N3200,控制器所带点数与回路点数与规范一致。政策影响市场,公共安全更不例外。
3、对于《建筑电气》中不允许一个编址探测器带多个非编码探测器,这个笔者感觉有点绝对了。规范中此条并未对这点做出禁止或者不应词语。
4、此条规范并不是强条,但不意味着不是强条的可以不执行。否则规范标准就只剩下几页了,或者翻开规范都是黑体,都成强条。
5、联动模块的数量限制,余量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被忽略。
6、以上属个人观点,欢迎大家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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