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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为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城市新区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50至200公里,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现象显著减少,管线运行可靠性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地下综合管廊达到450公里左右,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骨干系统和重点区域综合管廊系统初步构建完成,地下综合管廊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统筹规划
(三)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有关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统筹、充分论证,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导则和设计标准。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五年项目滚动规划;综合考虑项目建设需求和规划设计、投资来源、运营方案等前期工作情况,按年度拟定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四)划定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城更新等项目,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地段,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推动缆线管廊建设。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同步规划设计
重点建设区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要随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好各阶段工作衔接。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需要,并充分征求入廊管线单位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规范、满足需求。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区域,应当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有序建设
(六)明确实施主体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市级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综合管廊骨干系统及市级重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统筹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七)细化建设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道路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协调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做好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地下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建设工作。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要同步规划、设计、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其中共构部分应合并立项、合并施工招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投资效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工程建设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各区政府要做好市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地协调配合工作,并组织做好区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重大办、市交通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八)确保质量安全
制定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标准规范,加强工程规划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科学选择工程材料和施工方法,积极应用预制拼装技术。管廊建设单位要加强与入廊管线单位的沟通协调,入廊管线一般由管线单位负责敷设,经协商一致也可由管廊建设单位敷设;已规划入廊管线的敷设要与管廊建设同步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步办理。入廊管线单位要全过程参与管廊和管线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满足运营质量和安全需要。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四、严格管理
(九)严格入廊管理
在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技术条件无法实现入廊要求外,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建设、路政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既有管线应根据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情况和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十)规范资产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产权确认政策,完善相关确权程序,有效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权利人权益。依法依规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
(主责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一)实行有偿使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整机制等事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予以协调解决。
(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强化运营管理
制定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维护规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衔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参与管廊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敷设位置、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属地政府、入廊管线单位之间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严格落实。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十三)实现智慧管理
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体系智能化建设,统筹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对接和融合,不断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可视化和智能化监测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综合利用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物联网等技术,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建设相关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的有效对接。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国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地下综合管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金融局、市民防局、市重大办、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和各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主责单位: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加大地下综合管廊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投资给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工程建设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主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十六)完善融资支持
统筹用好政府投资基金和各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资金,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各管线公司、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定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主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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