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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 审批娱乐场所时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新《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其中,新《办法》将原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以适应消防改革的需要,并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今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时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尽管娱乐场所审批不再需要消防前置,但是安全仍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诸如: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哪些是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来源@曹刚律师公众号

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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