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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知识手册

 电气篇 

1、常见问题: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0.1.10条。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条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

应急照明灯具

2、常见问题: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补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3、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未设置疏散照明。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安全出口补充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1.0lx。

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0.13条。

   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5、民用建筑的消防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时,未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详《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4.1.5条。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1.5条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补充。

6、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未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违反规范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5条。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原强条被废止,现推荐性)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原强条被废止,现推荐性)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未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1条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9、楼梯间每层未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0条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补充楼层的标志灯。

10、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2条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更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方式,修改相关说明及修改系统图。

11、除设计要求以外,应急照明灯具系统应独立布线,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3.12条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

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未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备发电机等补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采用集中电源时,其集中电源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8条

   3.3.8 条第2款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将集中电源设置在配电间或电井内。

14、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2条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

15、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疏散楼梯间内漏设应急广播扬声器。

  违反规范条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6条

   13.3.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

   4 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

   5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6.2.9条、第16.2.10条的规定。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在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1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未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违反规范条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3.8条

   13.3.8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17、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时,未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违反规范条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8.5条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 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 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26.1.7的规定。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应急广播穿金属导管保护。

18、消防应急广播布线应独立穿管或独立槽盒,其它火灾自动报警布线与消防专用电话布线未独立穿导管或槽盒,或共有槽盒加金属隔板分隔。

  违反规范条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26.1.7条

   26.1.7 弱电线路线缆采用导管、槽盒敷设时,应满足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布线分类等要求,并符合表26.1.7的规定。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消防应急广播布线独立穿管,其它火灾自动报警布线与消防专用电话布线共有槽盒加金属隔板分隔。

19、消防配电线路与其它配电线路敷设于同一电缆井、沟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10条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修改。

20、歌舞娱乐场放映游艺场所,未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在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

 给排水篇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未在每座建筑附近。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4条

   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每座建筑附近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仓库未设置消防排水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条第4款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 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 消防电梯的井底;

   4 仓库。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消防喷头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未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5条第1款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4、消防泵房未设置起重设施。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条第1款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5、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小于2m³。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9条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注意容量的计算方法见国标图集15S909第85页。

6、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2条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最大保护距离设置。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7条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环状供水管网应采用信号阀或明确阀位保持常开的措施。

8、消防水池应有水位监视装置实时监测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未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8条第4款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明确水位信号仪水位信号标高:溢流水位、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

9、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未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0条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

消防泵

10、消防稳压泵的启停控制压力未明确。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2.0.2、3.0.11条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连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消防主泵、稳压泵的启停控制压力。

11、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未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条第2款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12、消防水箱(池)吸水管入口应采取防止涡流产生的技术措施,并明确旋流防止器顶面距最低有效水位的净距。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8条第3款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13、建筑内未设置灭火器。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条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仓和住宅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14、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少于2具。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3条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配置。

15、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未设置专用标识。

  违反规范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3条

   6.5.3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末端试水装置

16、高层住宅建筑未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设置。

17、上中下消火栓横干管未在适当位置设阀门分段。

  违反规范条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条第1款、第8.1.6条第1款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3 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8.1.6 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2 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两路进水管之间的所有连接管上都应设阀门分段。

 防排烟篇 

1、走道、功能区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下沿距离地面高度小于2.1m。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调整挡烟垂壁下沿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2、民用建筑内部通道作为疏散走道(总长度大于20m)的一部分,未设置排烟设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0条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排烟设计。

3、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无窗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排烟设计。

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的孔隙未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4条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未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到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5条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补充设置70℃防火阀或280℃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风管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未提供防排烟系统图。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7.7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防排烟系统图。

7、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4条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手动开启装置。

8、防烟分区设计清晰高度直接取值最小清晰高度。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2条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防烟分区设计清晰高度应大于最小清晰高度。

9、地下车库部分防烟分区利用对外车道自然补风,未采用措施使补风口位于储烟仓下沿以下。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4条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设置挡烟垂壁使补风口位于储烟仓下沿以下。

10、住宅首层加压送风入口与排烟出口边缘最小水平距离小于20.0m。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调整消防进出口设置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11、通风设备安装详图有误:消防专用风机与风管采用柔性连接。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3.4条

   6.3.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风管与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6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7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12、(合用)前室、地上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提供防烟计算书。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4.5、3.4.6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防烟计算书,复核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13、地下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未提供排烟计算书。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排烟计算书,复核单个排烟口应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的要求。

14、防烟分区采用机械排烟,排烟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小于2倍的风口当量直径,排烟位置系数取值错误。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4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排烟位置系数应取值0.5,调整相应排烟设计。

15、功能区采用自然排烟,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排烟窗,未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相应手动开启装置。

16、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进风管或出风管上未设置电动风阀或止回阀。

  违反规范条文:《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第4.10.9-7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设置电动风阀或止回阀。

17、排烟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未设置现场手动开启装置。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3条

   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相应手动开启装置。

18、篮球场(空间净高大于6m)采用自然排烟,场内最不利点距离最近的排烟窗水平距离大于37.5m。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调整完善自然排烟窗设置。

19、缺少满足风管耐火极限要求的具体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8、4.4.8、4.5.7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明确防排烟风管、补风风管耐火极限、材料选型及制作安装时采取的措施。

 建筑篇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不够,漏标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转弯半径、消防救援场地及其尺寸等内容。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2.4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缺漏部分。

2、各层平面图未明确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缺漏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示意图。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3.4-15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补充缺漏部分。

3、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缺总平面图。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2.4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总平面是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装修工程同样需要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总平面图。

4、工业建筑厂房地上各层的防火分区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7.3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工业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能够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上各层则不能这样做。

5、高层建筑首层的安全疏散出口上方,未在外墙外边设置1米的防护挑檐。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7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6、公共建筑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采用防火卷帘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5.9-1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此种情况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

7、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内疏散门至剪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已超过10米,仍将剪刀楼梯间作为该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5.5.10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此剪刀楼梯间仅能按该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不能作为两个,需设其他措施以满足疏散要求。

8、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疏散门采用了普通门。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4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疏散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

9、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宽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规范执行。

10、疏散门的开启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疏散宽度,不能保证门开启后满足疏散净宽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11.9-5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建议调整门的开启形式和位置。

11、装修工程设计文件中未列出材料表和燃烧性能等级。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3.0.1条、第3.0.2条

  是否强条:否

  整改建议:按装修材料使用部位和功能进行分类划分,并注明材料的燃烧性能。

12、总平面图中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没有标示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2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总平面图中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标示清楚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应与平面单体相一致。

13、住宅建筑未在消防救援场地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消防救援口。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3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对于住宅建筑,也应在消防救援场地对应的外墙上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在室内外均贴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14、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梯间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未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4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在楼梯间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并应明确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15、住宅建筑的长边未设置消防车道。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4.3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沿住宅建筑的至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发电机房直接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贴临及正下方。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1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可采用双层隔墙或双层楼板处理,但墙间、板间最小净距不宜小于300mm,且双层隔墙及双层楼板均应满足《建规》GB50016关于防火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

17、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没有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5-2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门口设置门槛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没有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7-6、4.1.8-6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建议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门口设置防止水淹门槛等措施。

19、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门设置为普通门。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8-2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要求应设置为防火门。

20、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足1.2m(设置自动喷淋时不足0.8m)。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2.3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置自动喷淋时不小于0.8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等;设置实体墙有困难时,可设置玻璃墙。

21、电梯层门未注明耐火完整性应不低于2.00h的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1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电梯说明中补充注明“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应不低于2.00h”。

22、宿舍、旅馆客房开向内走廊的疏散门,未注明应具有防烟密闭的性能和自动关闭的功能。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1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宿舍、旅馆客房开向内走廊的疏散门,在门窗表中应注明其具有防烟密闭的性能和自动关闭的功能。

23、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采用乳胶漆涂料,达不到A级装修材料的要求。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5.3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乳胶漆涂料不属于A级材料,建议改为无机涂料。

24、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小于2.1米。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调整此类部位空间高度,以满足其净高不小于2.1米。

25、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内开设除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如管井检修门,电房门,普通电梯门等。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7.1.8-5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考虑调整平面布局,取消楼梯间和前室内除规范要求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26、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足1.0m。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8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当距离不足时,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窗等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27、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未独立设置。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3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儿童活动场所增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

28、高层病房楼的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未设置避难间。

  违反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8条

  是否强条:是

  整改建议: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难间。

汇编来源:江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知识手册

编制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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