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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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燃气公共厨房、设置餐饮的商铺(含预留餐饮的商铺燃气厨房)的排油烟设施、事故通风系统是否需要一次设计到位?
答:建筑设计中已明确设置的燃气厨房、及燃气管道经过之密闭场所的厨房排油烟系统、直流式新风系统、送风排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应设计到位。
当商业建筑的商铺未明确燃气厨房位置、面积及燃气管道设置路由时,可以在设计变更或装修环节进行报审,主体建筑报审图中应预留厨房排油烟系统、直流式新风系统、送风排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的土建管井,并在设计说明中明确燃气厨房、燃气管道经过之密闭场所防爆泄压、事故通风措施(换气次数、风机防爆性能、事故风机室内外控制装置设置)等措施,并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2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规定。
附相关规范:
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建筑内使用燃气部位的布置要求。可燃气体使用场所要防止燃气泄漏所产生的危害,应通过合理的布置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直接对外的通风和泄压条件,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建筑内积聚,避免对相邻区域产生更大的危害,并要便于事故处理和消防救援。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依据《202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题》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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