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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统计,电气类火灾一般占火灾总数的30%左右,其中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在电气类火灾中是占比最高的。由于火灾原因调查能力的限制,以及对依据事实理由解释不够充分,消防机构电气线路短路火灾的事故认定结论也最易受到当事人质疑,大都要进入复核程序,甚至引发信访,牵扯相关部门大量工作精力。
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均应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质证,按照证据规则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为方便火灾调查人员、当事人以及律师分析理解火灾电气线路短路火灾案件,曹刚律师将办案实践中学习积累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认定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主要根据,主要来源于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在审查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的时候,要重点审查其是否有以下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火灾现场勘查中确认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
1.确定的起火部位有电气线路经过,且处于通电状态。
2.确定的起火点处有短路点。
3.短路点附近有最初被点燃的可燃物质残留物,并有以此为中心向周围蔓延的痕迹特征。
4.起火点处有足够证明短路的痕迹物证,如电流作用形成的熔珠、熔痕、击穿痕等。一般导线上短路点明显出现电熔痕,靠近短路的金属被电弧击穿或击断,短路点周围有金属熔化喷溅的熔珠痕。
5.开关等控制装置均处于送电状态。
6.保险丝、熔断片均呈爆断状态。
7.同一回路导线远离火场部分,绝缘层无变化。
8.现场导线的规格种类及安装情况已经查明。
二是现场提取的电熔痕为一次熔痕的鉴定意见。
短路点处获取的电熔痕,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一次熔痕的,可以作为证明短路引发火灾的痕迹物证。
三是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所描述事实。
1.目击者直接证实短路部位和短路原因。
2.周围群众或当事人证实发生火灾前有电压变化现象。如电灯忽明忽暗,电脑、影像、音响设备输出图像、声音变化等。
3.起火后断电时间和过程。
4.与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有关的其它反常现象。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