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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职责
检查标准:
1.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贵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文物建筑的保护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贵任书,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属于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和宗教场所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成立微型消防站。
检査方法:
1.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2.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3.对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进行实地检查。
二、场所设置
检查标准:
1.未擅自搭建影响消防条件的临时建筑,未擅自设置增加火灾危险性的经营场所。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査场所实际情况。
三、安全疏散
检查标准:
1.消防车道、建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塔内严禁被封闭、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2.祭祀、起居、厨房等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
检查方法:
1.查阅单位消防设计资料。
2.现场检査场所实际情况。
四、消防设施
检查标准:
1.是否设冒消防水池、水箱等消防水源,灭火器配置符合要求且完整好用。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五、用火用电管理
检查标准:
1.电气、燃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无违规使用电器。
2.无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违规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现象。
检查方法:
1.査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2.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3.检査单位物品储存区域。
六、防火检查巡查
检查标准:
1.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一次防火检查,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情况、安全疏散情况、消防设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检查方法:
1.查阅单位消防工作记录。
2.询问实施巡查检查的人员。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检查标准: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新上岗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2.制定消防应急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检查方法:
1.査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2.现场询问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