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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重庆市加州花园高层住宅火灾,有群众激愤掀翻堵塞消防车通道车辆。这是继沈阳SR国际新城公寓楼火灾,第二起引发公众关注的堵塞消防车通道事件。消防车通道在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可是在各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行《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力度不够,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难以得到根治的原因之一。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曹刚律师呼吁,对《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进行修改,加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行为的处罚,建议作如下修改: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情节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人员伤亡等严重情节的,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建议稿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情节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人员伤亡等特别严重情节的,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转载自今日头条@曹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