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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

2020-03-30丁工聊消防当宁消防网

目前部分销售人员误导宣传:一个建筑采用什么品牌的消防报警设备,那么,这个建筑必须采用同一品牌的消防应急疏散系统,否则,就会联不通或影响消防调试验收?作者最近多次遇到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询问:工程应用中,集控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为此,我查阅规范标准汇总解答如下。

其实,根据2019年3月1日实施的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GB51309-2018),上述说法完全被否定了。正确的说法是:一个建筑采用什么品牌的消防应急疏散系统,与这个建筑采用什么品牌的消防报警完全没有关联。新规范标准实施以后,消防应急疏散系统可以与任意品牌的消防报警系统配合联动。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

本文通过对新国标GB51309-2018及相关规范的解读详细阐述上述结论。

一、火灾报警主机与消防应急疏散系统可以通过干接点联动,不需要通讯协议联动。

  新国标GB51309-2018第3.1.4条有关“应急疏散照明联动控制”规定如下:

  3.1.4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新国标GB51309-2018第3.1.4条有关“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规定如下: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新国标GB51309-2018第3.6.2条有关“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规定如下: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同时,新国标GB51309-2018对第3.6.2条有关“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条文说明进一步解释如下: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双向方向标志灯,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新国标GB51309-2018第3.6.8条有关“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规定如下: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综合上面的规范要求,可以总结两点结论:

  (一)对于只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只需要一个模块干接点即可实现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响应。

  新国标GB51309-2018实施后设计的绝大多数建筑,尤其是住宅建筑,都是只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采用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疏散指示方向固定不需要调整方向,系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的控制功能。

  在此原则之下,火灾报警系统伴随声光警报,只需要用一个模块干接点同步传递就能轻松联动全部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响应。

  (二)需要2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增加一个或几个模块干接点就可以实现与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

  只有大面积商超和地铁、隧道等极少数场合才需要2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

  对于这样的场所,增加一个模块干接点就能轻松完成2种疏散方案动态控制,也就是说:不需要与火灾报警系统之间进行通讯协议连接。

  例如,“敏华”品牌的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设计了4-8路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因此,可以对接任意品牌火灾报警控制器。换而言之,“敏华”采用消防模块实现应急照明联动,与任何品牌的火灾报警设备在兼容性及技术配合上没有问题。同时,应急照明控制器也预留了232、485等通信接口,可以实现与火报系统干接点之外的通信联通,已经内置常见品牌报警系统通信协议。

二、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说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需要与火灾报警设备采用同一品牌。

  下图为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有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火灾报警控制器AL联动控制关系图,两者之间只要求能接收“联动控制信号”,未要求这两个系统采用同一品牌。目前竣工的多数集控疏散项目,火报品牌与应急疏散照明品牌都是分开实施联动的,毕竟火报厂家才刚开始生产应急照明系统,市场上成熟的主流应急照明产品还是传统专业应急照明厂家。

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应急疏散系统在确认火灾后要全楼启动,应急疏散系统一般只需一个干接点信号就可以实现。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9条有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规定:

  4.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4.9.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启动全楼疏散通道”意味着:不存在疏散方向变化问题,也不存在实现着火楼层的相邻层联动问题,就是整个小区即“全楼”一起联动。这种方式与火灾报警中的声光警报、消防广播一样属于“全楼”总体联动,只需要一个通用的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就可以轻松实现。

  备注:“全楼”的范围定义参考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的解释,其中,住宅的常见形式Ⅰ、Ⅱ都是整体小区联动。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

四、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证实,消防应急疏散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只要一个干接点信号就可以联接。

  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第4.19条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规定:

  4.19.1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等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工作状态。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控制输出触点应动作,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按预设逻辑控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系统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根据上述条文:消防报警联动控制器应发出相应联动控制信号,一般就是模块输出干接点或24V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收到联动信号后转入应急启动状态。

  综合多个火灾报警的国标规范和消防应急疏散的国标,都证明消防应急疏散系统通常只需要一个干接点就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实现联动。不同品牌的火灾报警系统不应、也不可能限制客户选择其他品牌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的配接。

五、“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系统只能与同品牌火灾报警设备对接”的说法是个别经销商捆绑推销产品的营销套路。

  在新国标GB51309-2018颁布实施之前,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系统曾经被称为“智能应急疏散”。所谓的智能疏散功能宣称:应急方向标志方向可以根据火灾蔓延、变化,用智能算法实现动态路径的选择和改变。个别经销商借用“智能疏散”的概念炒作“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系统只能与同品牌火灾报警设备对接”的说法,意思是不同品牌两个系统的通讯连接困难无法联通,无法提供准确火灾报警实时点位数据到应急照明系统完成动态路径的演算、控制。

  2019年3月28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在成都首次宣贯答疑时,沈阳消防所总工、规范主编答疑明确表达:智能型以后就没有了,我们应该忘记这种提法。

  下图是当时授课现场的PPT照片。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

  因此,新国标GB51309-2018实施后,还突出强调“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系统只能与同品牌火灾报警设备联动”,是个别经销商企图捆绑销售的营销手段。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配套实施指南教材95页表示:“智能型系统”所谓的对标志灯指示状态动态控制的功能不属于检测中心法定的检测范畴,因此,检测中心对这些功能和性能未做相应的检测。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

  原公安部消防局也曾发文限制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用。

  2018年4月10日原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十七条明确:“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通知》的条文说明中对该款规定的制定做出了如下解释:“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需要与火灾报警同一品牌吗?

结语:

  目前部分消防产品经销人员,利用新国标GB51309-2018刚刚实施,熟悉消防标准的人少,一般业主或招标方不精通消防产品联动实施技术条件,信息不对称,故意夸大或捏造不同品牌产品联动的技术困难及风险,以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同一品牌”条件要求来达到限定供应商实现捆绑销售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因此,实际消防工程投标项目中遇到上述情况的,相关利益方或供应商应该据理力争,向有关方面阐述清楚集控应急照明与火灾报警的弱耦合兼容关系,参与正常投标。必要时候可以依据《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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