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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消防验收只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消防验收并非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而是进行抽查,评定。
无论消防验收是否合格,只要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了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验收合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曹刚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