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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联合图审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0-05-20武汉城乡建设当宁消防网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9〕120号)、《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改进施工图审查管理模式,在施工图“联合图审”、“政府购买服务”和“数字化审图”等改革措施基础上,聚焦工程安全审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和内容、缩减审查时限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聚焦工程安全审查

  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聚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消防、人防、抗震、卫生、水务等安全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等,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缩减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通讯等非涉及主体安全的审查内容,将此类审查内容纳入事后监管。将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调整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后续基坑工程施工的依据,相关细则另行规定。

  (二)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和内容

  1.取消3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内部改造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除外)的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质量安全责任设计师负责制,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内部改造项目,开工前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调整为事后设计质量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含地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新建建筑在底板施工前、改造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联合审查告知书”后方可施工。

  (三)缩减施工图审查时限

  进一步缩减施工图审查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含勘察报告)。以上时限不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四)优化施工图审查流程

  加强数字化审查系统实名登录,数字化审查系统上传的文件资料、电子图纸(PDF文件)应当符合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电子签章、CA认证齐全,确保CA与湖北省“互联网+放管服”平台CA(湖北CA)一致,单位、法人、自然人的身份“实名实人”;审查通过的电子图纸审查机构应加盖本机构和工程师电子签章。

  “联合审查告知书”为完成审查的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分类出具“联合审查告知书”。

  对于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严重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和人防工程防护标准等安全性的问题,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整改到位,并报审查机构复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审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内容的复审,对存在严重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和人防工程防护标准等安全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内容的复审,复审完成后出具“联合审查告知书”;对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和结构、消防、人防安全性问题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在审查时限内完成审查,并直接出具“联合审查告知书”。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施工图审查规范、高效、廉洁,每季度对施工图审查进行统计排名,实行末位公示告知。大力推行“互联网+图审”、BIM审图,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对于取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勘察、设计企业,将约谈并给予警告;对多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勘察、设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向勘察设计企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设计工期。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全套施工图纸上传至数字化审查系统。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应强化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内部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校核、审核、审定程序,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廉洁审查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审查人员信息进一步透明化,资历、业绩等信息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上公开接受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合理安排审查周期,保障审查质量,如实上报审查结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

内容来源: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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