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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技术规程:
1、火灾探测器
1.1点型感烟探测器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1.2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1.3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1.4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1.5可燃气体探测器
应符合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1条、第4.6条要求。(笔者注:GB15322-94目前已废止,目前实行的是2003版,且2019年版也即将实施)
2、手动报警按钮
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
3、火灾报警控制器
3.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
3.1.1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第4.2.1.2—4.2.1.6条的相关要求(笔者注:目前实行的为GB 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3.1.2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3.2火灾显示盘
应符合GB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第3.2.1.2条要求(笔者注:目前实行的是GB 17429-2011《火灾显示盘》)。
3.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3.1应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4.2.4、4.2.5、4.2.6条要求(笔者注:目前实行的是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3.3.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3.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4.1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2.2、第3.2.4-3.2.6条的相关规定(笔者注:目前实行的是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4.2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
4、火灾警报装置
4.1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4.2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内容来源GA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现行。从笔者注来看,这规程也存在很多滞后的条文。